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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食品药品安全!最高检与十部门共同印发意见(4)

2020-10-10 13:29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14.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依法参与诉讼活动。进入诉讼程序的,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应按照行政应诉规定相关要求积极参加诉讼,做好应诉准备工作,根据诉讼类型和具体请求积极应诉答辩。对于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在诉讼过程中要继续推动问题整改落实,力争实质解决。对于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要严格执行,及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主动依法履职。
       15.检察机关依法支持消费者保护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统一在正义网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消费者保护组织要及时关注,积极行使提起公益诉讼权利。在取证难度大、诉讼能力不足等情况下,可以申请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可以采取提供法律咨询、协助调查取证、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出席法庭等方式予以支持。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在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开展联合调研,共同研究提出立法建议。
       六、关于日常联络的问题
       16.建立日常沟通联络制度。各方应明确专门联络机构和具体联络人员,负责日常联络沟通工作。各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讨解决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对于达成一致的事项,以会议纪要、会签文件、共同出台指导意见等形式予以明确。检察机关和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可以在日常工作层面进一步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建立经常性、多样化的交流沟通机制。
       17.建立联合开展专项督察机制。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在部署开展专项行动期间,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农药使用减量和产地环境净化行动、兽药打假治劣行动、国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校园食品安全守护行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治理行动、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优质粮食工程”行动、进口食品“国门守护”行动等,可以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专项督察工作,真正形成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执法工作合力。
       18.建立共同发布典型案例机制。各方在办案过程中注意收集重点监管领域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对于存在争议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研讨协商。检察机关在发布食品药品领域指导性案例前应当征求食品药品有关部门意见,也可以由各方共同研究发布典型案例。
       七、关于人员交流的问题
       19.建立人员交流和培训机制。各方可定期互派业务骨干开展岗位交流,强化实践锻炼,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素质。检察机关可聘请食品药品有关部门部分业务骨干任命为特邀检察官助理,共同参与公益诉讼办案工作。检察机关和食品药品有关部门举办相关培训时,可以为各方预留名额,或邀请各方单位领导和办案骨干介绍情况,定期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共同提高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能力。(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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