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竞合关系(2)
再次,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轻重比较的依据是法定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可两罪法条竞合关系的基础上进而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又构成洗钱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规定一定程度上强化了争议的发生。但洗钱罪的主刑和罚金刑都重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而有的犯罪行为按照洗钱罪定罪处罚。需要明确的是,对“处罚较重”要从刑罚论角度进行判断,也就是取决于不同罪名法定刑的比较,而不是理解为以最终对被告人科处刑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宣告刑的确定不仅受到具体罪行的影响,也受到人身危险性或其他加重、减轻情节的影响,不必然可以体现罪行的轻重。同时,对宣告刑进行比较,增加了裁量空间,刑事可罚性的法定明确性可能受到影响。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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