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临时停车开门致骑行人伤残 法院判决伤者获赔300余万元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记者吴文诩)“一辆载客出租车临时停车,在车内乘客下车时,有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撞上出租车车门,造成骑行人一级伤残……”记者日前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因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未果,该事件中的原告骑行人王女士将被告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向王女士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300余万元。 王女士诉称,2017年4月,汽车公司司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临时停车,乘客下车开门导致当时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王女士摔倒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认定,出租车司机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认为,汽车公司与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遂起诉要求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因事故发生的各项费用共计7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张某驾驶A汽车公司出租车载客,在其临时停车、车内乘客下车时,适有王女士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出租车车门接触,造成王女士受伤,两车损坏。事故因张某临时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造成。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且未保护现场,破坏原始现场,伪造事故后两车位置,故交管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王女士住院多日。本案审理过程中,经王女士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关对王女士的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鉴定,结论为王女士为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20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张某系汽车公司员工,事故发生时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就王女士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仍有不足的部分汽车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针对护理费问题,海淀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相关规定,按照每人每日200元的标准支持其3人护理的护理费,根据王女士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在本案中暂确定护理期限为5年,从受伤起开始计算。对于后续护理费用,王女士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但最长不超过20年。最后,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责任编辑:刘晓方)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船舶扣押与拍卖司法解释 02-28
- 保监会上半年罚306家保险机构 4人禁入保险业 09-18
- 燕窝营养不如鸡蛋?国燕委回应质疑 04-17
- 安徽阜阳公开宣判一起52人涉黑案 03-30
- 六部门:到2020年带动约1500万贫困人口增收 01-31
- 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春风受贿案一审开庭 04-12
- 最高法:全国1995家法院3281名新闻发言人联系方式公布 10-24
- 内蒙古通辽市政协原副主席吴国林一审获刑17年 12-30
- "借1.6万还2.4万" 平利"套路贷"团伙逼债致死案开庭 02-26
- 人民法院将加大力度依法从严惩处非法集资犯罪 02-07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