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刘杰严重违纪违法案剖析(2)
刘杰入股的大多数煤企总部设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他深知这些煤企有求于己,便把这些煤企当做自己积累资本、发家致富的工具,肆无忌惮入股获利;而刘杰所谓的煤企“朋友”,为了能在刘杰庇护下发展,都想方设法满足其各种需求。 2008年,刘杰向汇能集团董事长郭某某提出想在汇能集团入原始股。按照公司规定,刘杰根本不符合入股条件,但考虑到汇能集团公司总部在东胜公安分局管辖范围之内,一旦发生治安案件可能需要东胜公安分局处置;而且集团下属煤企购买民用爆炸物品也需要东胜公安分局审批,郭某某便同意了刘杰以其妻子名义在汇能集团入股20万元的要求。截至案发,刘杰夫妇在汇能集团获得分红593.44万元,20万元原始股本金已增值到900万元。 2011年,刘杰以时任自治区公安厅厅长赵黎平想在伊泰集团入股为由,向该集团董事长张某某表达了入股想法。张某某考虑到刘杰是公安局长,公司发展需要刘杰关照,在不符合入股规定的情况下,同意刘杰入股。刘杰将600万元投入伊泰集团,由其妻子和女儿各持股300万元,至案发时已获利310万元。 因为有公安局长的身份,刘杰的“买卖”做得风生水起、只赚不赔。被审查调查后,经过办案人员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政策法规宣讲,刘杰终于承认自己“做买卖”的性质。他说,一些“挣”钱的事情,如果我不是公安局长的话能否办到?“现在回头看我的一些放贷、入股等‘买卖’,大多都运行在我的权力覆盖范围内,有的与公权力掺和在一起,这是纪律和法律绝对禁止的。现在看来,我的‘买卖’做到这种状况,出问题是必然的。” 3 心存侥幸,欺瞒组织,对抗审查 2017年6月,刘杰在鄂尔多斯市纪委审查其妻子张某某入股汇能集团问题期间,为掩饰自己和张某某的违纪违法行为,授意张某某向组织说明在汇能集团持有的20万元股份是代张某某母亲持有。随后张某某与哥哥张某、姐姐张某等人研究对策,订立攻守同盟,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同月,刘杰在《关于我妻子张某某为其母亲杨某某代持股份的情况说明》中,隐瞒了在汇能集团持股的真实情况,向组织提供了张某某是代其母亲在汇能集团持股的虚假情况。 在2017年10月23日东胜公安分局机关干部大会上,刘杰公开说“关于民间借贷,过去在媒体上我曾经说过,如果能拿出张某某一分钱欠条,我立刻逮捕她”的言论,私下却纵容张某某甚至自己也参与放贷和投资入股企业。 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刘杰先后三次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时,均未报告其实际所有的四套房产情况。此行为属于隐瞒不报行为。 2019年5月7日,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就群众举报刘杰参股煤矿等问题向刘杰函询时,刘杰未如实向组织说明自己于2007年9月投资入股内蒙古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元、2016年投资入股锡林郭勒盟西乌旗某煤炭有限公司800万元问题。 刘杰在被留置前,也曾去鄂尔多斯市纪委“说明问题”。用他后来的话说,“但不是很真诚的”,被留置后,他还有一些情绪或“自信”,没有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 办案人员介绍说,在组织审查调查初期,刘杰拒不承认自己有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的问题,后经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教育,能够配合组织审查调查,承认错误。 刘杰在忏悔书中写道:“一定要正确面对组织的调查,这是拯救自己的最后机会。最好的出路就是和盘托出自己的一切违纪违法事实。(被审查调查)让我刻骨铭心地体验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好政策和组织的良苦用心。” 量纪量法分析 经审查调查,刘杰存在以下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 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刘杰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录用工作中利用职权违反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违反廉洁纪律,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影响,向所管理和服务的企业放贷或入股,获取高额利润;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违规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收取办案费用,在账外管理使用资金及违规成立“基金会”。刘杰前述有关行为,亦构成职务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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