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时评:对"职业拍客"需要甄别限制吗
当前,在一些城市,市民随手拍机动车交通违法,经有关部门核实后能拿到一定的物质奖励。近日,有网友爆料称,长沙一名“职业拍客”在拍摄机动车违停时遭到车主言语威胁、锁喉,引发舆论关注。“有奖拍违”虽能有效遏制交通违法,但也有市民质疑此举催生了一批“职业拍客”,认为其举报动机就是牟利。对此,有法律从业人士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在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应根据举报频次、举报人职业等信息甄别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9月22日《新京报》)。 “你去擦皮鞋都行,莫赚这个钱,缺德啊你。”这是旁观者对长沙“职业拍客”的评论。近年来,上海、深圳、青岛、长沙多地开展了类似的交通违法有奖举报行动。那么,对于“职业拍客”而言,以“牟利”为目的拍摄和举报的行为究竟应该如何评价?又该不该被甄别和限制? 首先,从社会效果来看,对“职业拍客”既难以甄别又无需甄别。实践中,有没有专门以拍违章赚取物质奖励为谋生手段的这样一类群体?认定标准是看其就业情况,拍摄和举报的频次,还是看他获得的奖励总额?这些问题真放到操作层面,恐怕争议不小。退一步讲,一些城市出台规定奖励举报交通违规行为,目的是鼓励市民积极举报,协助交管部门共同规制交通违法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如果说拿了奖励就是“营利”,这种营利也是由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赋予的合法权利。上述旁观者当然不会去指责有关奖励规定,却认为拍客“缺德”,这显然是不合逻辑的情绪化表达。 那么,对“职业拍客”究竟该不该有所限制?该怎样限制?“职业拍客”很容易让人联想到前些年的“职业打假”现象。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立了“退一赔一”规则后,很快就出现了一批职业打假人,“职业打假”同样引起了广泛争论。但在法律评价上,有关部门很好地秉持了依法对待原则。同样,对待“职业拍客”,我们同样应当坚持法治思维:不必过多地纠缠于“动机”问题,只要拍客依照相关规定举报违法并被核实了,就应当承认其社会贡献并给予物质奖励。但是,如果拍客拿着相关视频资料对交通违章者实施敲诈勒索等行为,则属于违法,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惩治;若其利用手中资料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等人身权利,对方也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位违停的车主来说,自己违规被拍后不但毫无愧色,还去威胁、“锁喉”拍客,这样的行为才应该在道德上给予负面评价,法律上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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