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良法善治杜绝招聘歧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17日发布《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对网络招聘服务提出明确规范。其中一条规定尤其受关注。 根据这条规定,“用人单位向网络招聘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合法、真实,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不少媒体把“不得含有歧视性内容”直接做在新闻标题里,引来诸多网友点赞、评论和转发。从评论区的留言不难看出,引发网友共鸣的,正是规定中出现的“歧视”二字。 十多年前,轰动一时的“丑女”张静因长得丑求职千次未果,最终无奈选择整容的事件,曾引起公众对于招聘歧视中容貌歧视的关注。随后掀起的大学生就业前的整容、美容风潮,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企业招聘中对容貌不佳者的歧视。近些年,尽管类似极端事件较少出现,但来自性别、地域等方面的歧视在职场招聘环节依旧难以杜绝。一些用人单位虽不明确表示出某种倾向,但会通过预先筛选简历、设置隐性条款或加高入职门槛等方式,变相地将受歧视的求职者挡在门外。用一些网友调侃的话说,不怕写在纸面上,就怕灭于无形中。 归根到底,招聘歧视所反映出的是职场中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不仅严重损害了求职者的切身利益,也与依法治国的理念和精神背道而驰。 在我国,杜绝招聘歧视有法可依。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平等原则贯彻始终。以女性求职者最易遭受的性别歧视为例,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劳动法也强调,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今年5月28日诞生的民法典,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贯彻始终。这种保障既体现在人身权利方面,也体现在财产权利方面。其中,人身权利又包含身份性权利和人格性权利。民法总则第109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而来自于职场招聘中的种种歧视,正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是法律所不容许的。尤其对于男女平等原则,民法典一方面反复强调妇女享有的平等民事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又有针对性地加强了对妇女民事权利的特殊保护,对传统意识上明显歧视女性的社会规则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改变和规范。特别是民法典关于性骚扰的规定用语是“他人”,正是男女平等的实质性体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杜绝招聘歧视,需以良法促善治。人社部此次拟出台的规范网络招聘服务的规定,尤其是对招聘信息下达歧视“禁止令”,体现的正是宪法、民法典的平等保护精神,是依法治国、积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实举。希望在征求意见的一个月时间里,有关部门能在落实宪法、民法典精神的基础上,广泛吸收民意,对一些规定进一步细化,使之能够真正落实落地落细。在出台规定的同时,也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职业保障机制,提供多样化求职平台,畅通遭受歧视求职者的申诉、救济渠道。在严厉惩处违规单位的同时,不妨通过减免税收等举措,奖励和鼓励平等用人单位,在全社会营造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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