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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对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全面系统规定(3)

2020-09-15 19:25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就正当防卫的起因而言,是存在不法侵害的前提。《意见》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浙江盛春平案中,盛春平被传销人员以谈恋爱为名骗进窝点,在被限制人身自由、对方逼近的情况下,他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刺,致对方一人死亡。2019年3月22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邢台董民刚案中,与董民刚妻子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刁某某强行闯入董民刚家,对其进行殴打。在反抗过程中,董民刚用剪刀将刁某某刺死。2019年2月18日,河北省邢台市检察院公开宣布对董民刚的不起诉决定。5月21日,河北省检察院作出维持邢台市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作为亮点规定之一,《意见》明确了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吴峤滨介绍说,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对此不难判断。实践中较难把握的是相关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少案件处理中存在认识分歧。
  据介绍,按照《意见》,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在判断不法侵害的危害程度时,不仅要考虑已经造成的损害,还要考虑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吴峤滨举例说,福州赵宇见义勇为案中,赵宇虽然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李某重伤二级的后果,但是,从行为手段上看,双方都是赤手空拳。从赵宇的行为过程来看,赵宇制止李某不法侵害的行为是连续的,自然而然发生的,是在当时场景下的本能反应。李某倒地后,并未完全被制服,赵宇朝李某腹部踩一脚,其目的是阻止李某继续实施不法侵害,并没有泄愤报复等个人目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李燕青告诉记者,昆山反杀案中,刘某在公共场所用刀面击打于海明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行凶”是当时办案争议点之一。在此次出台的《意见》中对准确认定“行凶”予以明确,即使用致命性凶器,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未使用凶器或者未使用致命性凶器,但是根据不法侵害的人数、打击部位和力度等情况,确已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但已对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可以认定为“行凶”,“这一要求解答了特殊防卫使用中办案人员的困惑。”
  权利不能滥用,“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
  权利不能滥用,“过”与“不及”均非司法之追求。
  吴峤滨特别指出,司法适用中,既要依法维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也要注意把握界限,防止滥用防卫权,特别是对于针对轻微不法侵害而实施致人死伤的还击行为,要根据行为人是否可以辨识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以刘金胜故意伤害案为例,刘金胜因家庭婚姻情感问题矛盾激化被黄某乙、李某某打了两耳光后,便径直手持菜刀连砍他人头部,没有防卫意图,属于泄愤行为,不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松绑’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要切实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把防卫过当认定为正当防卫,甚至把不具有防卫因素的故意犯罪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便是纵容逞凶斗狠,甚至滥用防卫权,导致社会不安宁。”最高法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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