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案是怎样办成铁案的?到现场去,从细节挖,用担当办(3)
浙江省检察机关注重利用客观性证据丰富审查视角,多角度印证在案证据,增强大数据挖掘运用意识,提升对住宿、交通、银行、网管、工商登记、监控视频、通讯信息等证据的收集、整合分析、审查判断能力。 用担当办——“命案一起都不能错” “‘命案一起都不能错’体现的是一种责任、一种担当。”最高检第二检察厅厅长元明在2020年第三期重罪检察实务讲堂结束时强调。今年7月,第二检察厅围绕命案主题,举行了两次讲堂活动,分别邀请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有关部门的领导进行授课。同时,就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还多次邀请刑侦法医等专家进行授课。 在采访中,第二检察厅的一位检察官表示,对于元明厅长提出的“重罪检察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在命案侦破中如何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配合,坚定支持公安机关侦破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要求,他印象深刻。 为构建客观性证据为中心的印证体系,防止案件“带病受理”,多地检察机关不断探索健全命案办理机制。 江苏省检察院与省公安厅会签了《重大疑难案件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机关意见的实施办法》等文件,同时与省公安厅相关部门定期联系沟通,研究解决全省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为该省各级检察院规范、有序介入侦查提供制度依据。 河南省检察机关采取了“侦查终结前会商制度”。“在河南省鹤壁市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故意杀人一案中,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中察微析疑,梳理出证据存在的7类34处疑点,在捕后邀请公安机关对需要继续侦查的必要性证据进行会商,并按照庭审标准引导公安机关对案发前因、被害人过错、打斗过程以及到案经过等侦查取证。”河南省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陈敬慧表示,该项制度实行以来,全省命案退补率整体呈下降趋势。 不仅与公安机关建立了多项常态化联系机制,陕西省检察院还与法院等有关部门建立了个案沟通联动机制。“在命案办理中,我们要求办案检察官审查完案件后,及时与承办法官沟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对拟补充侦查的问题,通过交换意见,丰富思考维度,审慎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王洋告诉记者。 在加大对严重暴力犯罪惩治力度的同时,如何对受害群众、受害家庭进行全面救助,缓和社会矛盾,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重大而现实的问题。 在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82岁的梁某原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在老伴去世后,时常生病的梁某一直与姜某国、姜某发及自幼智力残疾的姜某东三个儿子一起生活,经济条件并不宽裕。今年1月,姜某国与姜某发两兄弟酒后因琐事发生撕扯,姜某国随手捡起杀猪刀刺中姜某发大腿,致其大出血死亡。案发后,家中三子一死一残一被羁押,为数不多的低保金等费用仅够缴纳梁某生病时的医药费用。 在案件办理中,凤城市检察院承办人发现梁某产生轻生念头后,先后5次来到梁某家中。“我们在释法说理的同时,对梁某进行心理抚慰,帮助其申请司法救助金,同时与民政、残联、慈善总会等部门沟通协调救助。”凤城市检察院承办人说。 今年上半年,辽宁省检察院在对该省命案发案及受害家庭救助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开展“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认真梳理了现行与社会救助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逐一明确各种社会救助的范围和对应部门,列明《实施命案受害家庭关怀行动多元化救助参考清单》,通过将司法救助植入审查起诉命案的办理工作中,实现救助的有效前置。1月至7月,辽宁省检察机关救助命案受害家庭29户52人。该省各级财政拨付检察机关国家司法救助专项资金384.1万元。 毋庸置疑,对命案受害家庭的救助是对“人心”的救助,而“命案一起都不能错”的司法担当又何尝不是对当事人最朴素的担当和正义?正如江苏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薛火根所言,将命案办成“铁案”,就要超越对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依赖,围绕命案中涉及的“天理、国法、人情”全面还原案件事实,不能“坐堂问案”,应当转变思维,“最好的辩护”和“最好的审查”都应该在案发现场、在图书馆。(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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