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蛮生长”的农村自建房安全谁来管(3)
“不论是农民自己动手,还是将工程承包给个体工匠或建筑企业施工,都属于农民自建。”王俊说,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活动不适用于建筑法,应当由国务院1993年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予以调整。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承担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书,并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在村庄、集镇规划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然而,上述规定中的个体工匠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的法律依据《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7月被废止,因此承建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并不需要施工资质。 一位业内专家表示,2009年、2015年国家曾启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机构改革后,规划职能由住建部门整合至自然资源部门,修订工作至今未完成。包括山西在内,多个省市已经废止了根据这一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 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提出,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民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书面申请。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流于形式。一位接受采访的镇长说,农村宅基地自建房按规定要向乡镇提出申请,但各地执行力度不一,不少农村都是由村干部决定。 此外,一位基层住建系统工作人员表示,当前农村住房建设监管主体不明确,建设系统最基层的单位大多设在县级政府,城乡建设只能抓到县级,乡镇政府缺少专职负责建设的人员,甚至连兼职的都不多。 在山西省临汾市大邓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站,只有郭永芳一名工作人员,而他主要负责农村危房改造、施工安全巡查等,“对一般的房屋质量并不检查,这需要专业的人员和仪器”。 记者注意到,近几年山西部分地市曾对农村地区广泛存在的违建房屋进行集中清理整顿。但基层工作人员坦言,除非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单靠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城乡建设等单个部门的力量难以推动工作。 目前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农民将自建房用于经营用途。去年9月,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鼓励村集体和农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记者注意到,农村自建房用于经营时,在工商注册环节,需要提供土地手续或住房租赁合同,没有土地手续的,村委会社区证明也可以。 王俊表示,农村自建房的实际用途一旦转为经营,应符合相关安全、质量、消防等要求。然而,一位接受记者采访的镇长表示,农村住房不同于城市住宅,在建设阶段缺少设计规划,房屋结构后期难以改造,只能在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等方面做些要求,其余方面很难真正落实。 当务之急是对农村自建房进行安全评估 针对农村自建房,尤其是转为经营性场所的房屋当前存在的问题,多位专家建议从法律和政策层面,明确农村自建房责任主体,加强监管和基层专业能力建设。 一是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明确责任主体。目前,宅基地审批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但在建设环节缺少责任主体,怎么建设、按什么标准建设,相关部门在监管中缺少上位法依据。 二是加强对农村自建房尤其是农村经营性场所的监管,建立安全巡查制度。实施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设计和技术指导、检查和验收等管理方式,建立健全村庄、集镇建设工程的安全巡查制度。村民自建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后,必须补齐结构安全性和功能性检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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