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男生踹伤猥亵男”案撤案: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因将猥亵女伴的男子雷某某踹伤,胡某某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此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如今“男生踹伤猥亵男”案,有了最新进展。8月26日,湖南永州市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提级由市公安局重新调查。对雷某某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冷水滩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5日。(相关报道见06版) “男生踹伤猥亵男”案的这一最新进展显然表明,当地警方对于该案的处置已发生了转折性的根本变化。因为依据《刑诉法》,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同样规定,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对于“男生踹伤猥亵男”案的撤案,事实上预示着,当地警方已彻底改变了此前对踹伤猥亵男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和定性,不再认为“踹伤猥亵男”属于一种涉嫌犯罪行为,而是倾向于认为,该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不认为是犯罪”。而这一案件定性的根本变化,显然不仅更符合案情事实,更契合普遍民意期待,而且也再次昭示、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公平正义原则。 按照目前已查清的基本案情事实,在雷某某先实施猥亵他人行为的背景下,“男生踹伤猥亵男”行为,虽造成雷某某某轻伤,但无疑仍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一方面,“男生踹伤猥亵男”明显属于一种具有见义勇为性质的行为。另一方面,在猥亵男雷某某企图逃跑的情况下,男生胡某某的“踹伤猥亵男”行为,同时事实上也是一种扭送违法犯罪分子的正当合法行为。 如果我们将雷某某在实施猥亵之后企图逃跑的行为,视为一个完整持续的违法过程,尤其是考虑到这种抗拒扭送、企图逃避法律制裁的逃跑行为,同样已对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构成不法侵害,那么即便雷某某的猥亵行为确实已终止,但涉事男生这种通过“踹伤猥亵男”来阻止雷某某逃跑的行为,事实上同样也是一种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行为。 这种背景语境下,如果胡某某原本属于正当合法见义勇为的行为,仅仅因被踹者构成了“轻伤”,便被轻率认定“涉嫌故意伤害罪”,并被采取刑拘措施,进而导致雷某某狮子大张口地向胡某某提出巨额索赔要求,那么势必无异于“法向不法让步”“正义向不义让步”,不仅不利于保护胡某某的正当合法权益,而且也无助于充分弘扬、伸张惩恶扬善的社会正气,以及基于此的社会公平正义。 就此而言,永州市公安局能及时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胡某某的刑事拘留,无疑非常值得肯定。但与此同时,回顾这一“立案—撤案—提级重新调查”的办案波折,当地相关警方恐怕也要进一步深入检讨反思,之所以会出现这一波折的原因和根源,不断提升自身准确理解、把握“法与不法”界限的法治意识和办案水平。(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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