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如实供述怎能认定为自首 孝感检方抗诉一起故意伤害案
正义网电(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闫思旭)“我没有掰对方手掌,他手掌受伤我不清楚……”主动投案的被告人,矢口否认主要犯罪事实,一审缘何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日前,经湖北省孝感市检察机关抗诉,一起错误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故意伤害案得以改判,被告人鲁某刑期从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二年。 2019年8月26日,鲁某因乘车路线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由于鲁某拒不支付车费下车导致矛盾升级,张某追出车外抓住鲁某不让其离开并报警。其间,鲁某为摆脱张某,多次殴打张某并掰伤其左手,张某随即打电话报警。经鉴定,张某左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2019年12月,孝昌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鲁某提起公诉。法院认为,鲁某在明知张某打电话报警的情况下没有逃离现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 孝昌县检察院认为,鲁某仅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中承认了犯罪事实,在检察机关的讯问以及一审庭审过程中均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能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遂向孝感市中级法院依法提出抗诉。 二审期间,孝感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在审查书证中发现,鲁某在不承认主要犯罪事实的同时,还未如实交代其曾用名,经查证,鲁某有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前科。对此,孝感市检察院追加“一审判决遗漏被告人具有多次前科的量刑情节”这一新的抗诉理由,并依法派员出庭支持抗诉。 二审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依法改判鲁某有期徒刑二年。(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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