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为获取修缮宗祠资金 召集70人强拆他人房屋获刑
正义网三明8月18日电(通讯员郑世贤 邱玉清)被选为宗祠理事会负责人后,郑某甲等三人为获取修缮宗祠资金,开会讨论决定收回宗祠旁土地进行拍卖,在赔偿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他人房屋。近日,经福建省尤溪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 2019年7月26日,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被本村同宗族的村民选为宗祠理事会负责人,负责修缮宗祠等事宜。因为宗祠修缮缺乏资金,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多次召集理事会成员开会商量筹钱,经讨论决定收回宗祠旁的土地,把土地拍卖,所得钱款用来修缮宗祠。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多次将决定告知被害人,要求其自行拆除地面上无人居住的土坯房。因为补偿太少,被害人不同意拆除房屋。同年8月17日,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召集理事会开会,会上决定由同宗每户出一人将被害人的土坯房强行拆除。同年8月19日,70名村民到达现场参与拆除房屋,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负责指挥雇佣来的钩机强行推倒土坯房。经评估,被毁坏的房屋价值4380元。 2019年9月18日,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4月15日,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 该院审查认为,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共同纠集多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五条,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三人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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