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行业法制 > 三农 >

北京给农村宅基地管理“划红线”

2020-08-13 10:58来源:农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为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8月11日,北京市政府出台《关于落实户有所居加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括22条内容,明晰了北京农村宅基地房屋建设管理的“红线”,明确规定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等。
  《意见》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用地相关标准。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用地标准,人多地少的地区最高不得超过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具体标准由各相关区根据本区实际情况确定。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和超面积、超高度建房。对按照统一规划批准易地建设住宅或集中居住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的要求,依据相关规定退出原有宅基地。
  《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建立有偿退出和转让机制。各相关区可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进城落户及因继承、赠与或购买房屋形成“一户多宅”的村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明确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宅基地上房屋。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户籍政策,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严禁城镇居民户籍向农村迁移,严格管理农村间的户籍异地迁移。
  《意见》要求,依法规范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明确提出,盘活利用的闲置住宅应当是在合法宅基地上已经闲置且预期继续闲置2年以上的住宅。出租用于居住或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履行出租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严禁出租不符合条件的房屋,严禁违法群租。同时,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要严格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进行,严禁社会资本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租赁、盘活利用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