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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老赖”制定专属彩铃是否侵权?法院这样说

2020-08-13 10:00来源:重庆晨报浏览:手机版
  “您所呼叫的机主已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请谨慎交往……”
  法院为“老赖”强制开通失信专属彩铃
  “您所呼叫的号码,其登记的机主已被巫溪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谨慎交往,并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昨日,巫溪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将联合三大运营商,为“老赖”强制开通失信专属彩铃,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打击力度。
  凡是被巫溪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法院将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向巫溪境内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到指定的通讯企业营业厅办理,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机强制开通失信彩铃。
  据了解,彩铃内容为“您所呼叫的号码,其登记的机主已被巫溪县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请谨慎交往,并督促其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定制专属彩铃一经开通,非经法院许可,不得撤销或者修改,只有当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经法院审核,才能予以取消。
  巫溪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万卿表示,按照《巫溪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专属彩铃定制办法》的制度设计,符合取消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制作取消失信被执行人专属彩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相关通讯企业。相关通讯企业自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属彩铃取消。
  为“老赖”制定专属彩铃是否侵权? 法院:遵循了合法的基本原则
  为“老赖”强制开通失信彩铃是否涉嫌侵权?记者专访了巫溪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李训固。
  记者:公民信息受法律保护,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通讯登记信息?
  李训固:人民法院查询的通讯登记信息,仅包括“登记的机主姓名、机主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使用状态和彩铃业务定制情况”,没有限制被执行人的通信自由,没有查询通讯内容。对于前述信息的查询,法律及司法解释赋予了人民法院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记者:第三人使用失信被执行人登记的手机号码,定制专属彩铃,是否侵犯到手机号码使用人的权利?
  李训固:同一登记机主有主卡号和副卡号,甚至在多家通讯企业开设手机号码,确有这些号码并非被执行人本人使用的情况。但要说明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彩铃的定制,遵循了合法的基本原则:一是彩铃内容明确了呼叫号码登记的机主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而并非是号码使用人;二是他人有权不使用登记机主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若要使用,就应当承担定制专属彩铃的容忍义务。
  记者:专属彩铃举措真的有效果吗?
  李训固:自从人民法院实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来,我们跟进实施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比如不能乘坐飞机、软卧、G字头的高铁,不能投标,不能担任公司企业高管等。虽然有效果,但失信被执行人依然存在。我们认为,高消费人群只是一部分,公示范围还不够宽。
  专属彩铃这种公示方式能够让失信被执行人身边的人了解这一信息,这种公示方式对其的法律惩戒效果更好。
  2017年,江苏率先推出了这种公示方式,效果很好。2019年12月,市高院在全市11个试点法院推行专属彩铃,为期一年。
  巫溪县人民法院不是试点单位,在非试点单位中,我们是第一个为失信被执行人定制专属彩铃的单位。巫溪地理位置偏远,相比广播、报纸等方式公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彩铃会更有效果。(记者 陈竹)(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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