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政法工作 > 检察院 >

扶贫领域涉案财物快速返还!“两高一部”出台专门规定(4)

2020-08-12 18:49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浏览:手机版
一方面要做好本办案环节相关工作。积极追缴涉案财物、查明权属关系,对于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在作出决定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并做好清单制作、照片附卷等具体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前后环节办案单位的衔接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对于已返还涉案财物的,要随案移送返还清单、说明返还理由并附证据材料,保证返还清晰、有据可查;对于未返还涉案财物的,要随案移送相关财物,并列明权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附证据材料,为下一个办案环节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问:请谈谈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的后续工作。
       答:为防止对涉案财物一返了之,或因缺乏跟踪监督,再次出现涉扶贫领域财物不能发放到位或物尽其用等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完成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后,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同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发现有关单位或组织存在管理漏洞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确保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
       问:涉案财物返还错误的应当如何救济?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快速返还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发现快速返还存在错误的,由决定快速返还的机关及时纠正,依法追回返还财物;侵犯财产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处理。(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