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法衔接”的现实困境及其化解策略(2)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批捕、起诉职能作用,深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专项监督活动,着力推动生态保护源头治理,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检察机关在打击刑事犯罪、开展公益诉讼等方面集中发力,聚焦生态环境保护等密切相关的重点问题。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采取领办参办督办的形式。积极探索检察建议落实机制,加强向党委、人大和党委、政法委的汇报。对于已经发出的检察建议,收到回复的,要进行定期回访。对于整改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要加大跟踪监督力度。 (作者为甘肃政法大学环境法学院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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