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减刑6个月,云南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宣判
7月26日,总台央视记者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云南省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
周某某因犯非法制造弹药罪,被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云08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由景谷县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周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按时汇报思想情况,遵守外出审批制度,积极参与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学习等监督管理制度。疫情期间,周某某主动要求参与社区服务,并积极捐献防疫物资。2019年7月1日中午12时,周某某送货至凤山镇返程中见两名妇女在过便桥时不慎落水。见此情形,周某某不顾个人安危,挺身勇救落水者,在他施救下,落水两人均获救。2020年1月,周某某因奋勇救人,被云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奖励10万元。2020年6月,普洱市司法局向法院报送周某某案件相关材料。庭审中,普洱市司法局出庭工作人员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书,当庭出示考核登记表、走访谈话笔录、教育谈话笔录、现实表现情况以及见义勇为等相关证据材料。出庭的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属重大立功,建议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周某某减刑六个月。
合议庭在休庭后,对该案进行评议,并当庭宣判。合议庭认为,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其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改为二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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