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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检察理论园地:网络犯罪司法控制效能提升路径选择(2)

2020-07-27 19:38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网络诈骗案件高发,且逐年上升。2016年至2018年,全国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58个罪名,其中诈骗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1.83%;其次为开设赌场罪,案件量占比为10.45%。在全部诈骗案件中,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约占13.12%,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的占比(1.54%)。网络诈骗案件在诈骗案件中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仅占7.67%,2018年占比达到17.61%,同比升幅也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占比的升幅。
  追赃挽损难度大。网络犯罪被害人量大面广,往往损失惨重,追赃挽损难度大。譬如,自2015年起,翟某某入职深圳某公司,负责该公司旗下“某网上商城”的招商推广。该网上商城的运营模式是投资者以缴纳保证金的形式投资网上商铺,投资1万元、5万元、10万元可以分别获得一级、二级、三级商铺会员资格,该商城按每天千分之五返利给投资者,回本之后仍能返利,最多返还本金的2倍就停止返利;同时,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介绍他人投资该商铺来获得奖励金。2017年10月份起,该商城陆续出现不能返利的情况。2018年12月3日,翟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该商城的投资人中报案的共计达354人,其相当数量的投资都无法挽回。再如,在张某某等22人非法经营、开设赌场案中,张某某等人通过搭建“某宝”支付平台,并通过发展代理线10余条,利用合法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号,为赌博网站提供赌资接收、转移的二维码,在短短的一个月期间内,接收、转移赌资数额巨大,这些赃款全部无法追回,社会影响恶劣。究其原因:一是由于犯罪潜伏期较长,发案时涉案资金基本已被消耗殆尽;二是资金去向复杂,涉案资金经多个账户被拆分流转,与其他资产混同,查证难度大;三是地下钱庄等洗钱组织的存在,导致涉案资金流到境外,给追赃挽损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网络犯罪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息访息诉难度大。司法机关查的是案,被害人要的是钱,如果追赃挽损不到位,必然造成犯罪收益高、犯罪成本低和受害人满意度低的“一高两低”现象。网络犯罪利用信息技术的便利,涉众面广,很多投资人投入大量资金,结果血本无归,情绪激烈,司法机关接待此类来访时稍有不慎即可能酿成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几点思考和初步建议
  近几年来,面对网络犯罪高发多发态势,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层出不穷的现状,最高检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单独或者联合其他有关部门就网络犯罪适用法律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多达20余部,完善了打击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则;积极参与打击治理手机“黑卡”、打击网络犯罪“黑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专项工作;先后发布惩治网络犯罪相关指导性案例9件,特别是2020年3月12日公布的第五批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的5个典型案例,对办理疫情期间的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发挥了及时引导作用。但是,网络犯罪形势的变化提出了新要求、新任务,既要总结和反思以往的规则制定和工作措施的经验教训,也要主动适应网络信息新技术发展和网络强国战略,完善控制网络犯罪的规则体系和执法机制,提升控制网络犯罪的司法能力和实际成效。
  (一)要进一步认识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首先,要从网络强国的战略高度来认识维护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一方面,网络空间成为国家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疆域,保障网络空间安全就是保障国家主权。另一方面,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我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加快建设,数字经济蓬勃发展,迫切需要增强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司法机关承担着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重大责任。其次,要从网络犯罪侵犯的客体的复杂性来认识其社会危害性。网络犯罪不仅仅是对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还严重破坏社会的诚信基石,尤其是在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互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虚拟、线上、快捷、背靠背成为其显著特点。网络犯罪波及面大、黑灰产业利益链条长,与传统犯罪互相交织,使其社会危害性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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