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疫护士昏迷多天未被认定工伤 专业人士这样说(2)
因此,他认为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和立法宗旨,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建议增加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认定条款 针对引发沈蓓家属质疑的“48小时工伤”条款,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杨思斌告诉记者,“自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以来,就一直是工伤认定的争议条款。” 当职工突发疾病,家属救人心切,48小时后才放弃抢救,于是就不能认定工伤。在杨思斌看来,这无疑挑战社会道德的底线。另外,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死亡标准的确认、抢救的方式等也带来了法律适用的困惑。 目前,多数国家并没有把工作场所的突发疾病死亡界定为工伤。杨思斌说,《工伤保险条例》增加了“48小时工伤”条款,这实际上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 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的困境。杨思斌认为,“48小时工伤”条款需要完善,增加因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工伤认定的兜底性条款。 疫情发生后不久,国家就明确提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 感染新型冠肺炎或因感染死亡的, 应认定为工伤。在杨思斌看来,这项规定强调了“因履行工作职责”的工作原因,而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的要求降低,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体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立法宗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其实,该项规定的适用范围可以适度扩大到更多的劳动者。 典型性工伤认定强调“三工”要素,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才能认定为工伤,且都做了严格要求。但是,现代社会伴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的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发生了很大变化,杨思斌认为,对工伤认定的“三要素”的理解不应机械化,不能固守其狭隘的文字含义,而是应以“工作原因”为关键要素,实行工作原因推定原则。(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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