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封条的费用谁来出? 使用边界在哪里?(2)
谭秋桂:法院没法承担这笔费用。如果把它纳入到执行费用里,由被执行人负担是比较合理的。但财产在执行之前,如果申请执行人愿意垫付,也是可行的。 毕竟,使用电子封条是为保障申请人的利益。如果因为使用电子封条,找到了被执行人或者保障被执行的财产顺利执行,那对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是有积极意义的。他是受益者,由他垫付符合常理常情,也符合法律。 重点在于,法院不能强制使用,不能说将来不用纸质封条了,只用电子封条。 陈冠兵:首先,按照法律规定,查封由法院执行。正常的查封,除了法院收取的保全费外,不应再产生额外的成本。现在电子封条产生了额外的成本,在采取查封措施阶段,我认为应该由申请执行人垫付。 谁承担的问题,应该分成两个维度:如果在查封过程中,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或破坏电子封条,这个成本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 如果没有任何转移或损害财产行为,电子封条的成本不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这种情况下,电子封条更主要的功能在于震慑和预防,应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电子封条启用与否,应该把权力交给申请执行人,这关系到他的利益。 如果申请执行人觉得没必要,不愿意承担这个成本,那就不用。不能强行把电子封条作为绝对化的执行手段,这样可能会加重申请执行人的维权负担。 使用边界在哪? 李丁:电子封条只是纸质封条的补充,不会彻底替代纸质封条。今年年初至今,芙蓉区法院执行局已执行案件7000余件,其中涉及不动产查封千余件。目前,电子封条仅使用30多次。我院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电子封条使用规范。一般而言,只有在被执行人对法院执行百般抵触,或是被查封不动产价值较高时,才考虑使用。 陈冠兵:首先,从使用电子封条的主体来看,法律有明确依据,法院有权去查封这个财产,行政机关依法有职权采取查封、冻结的措施。前提是有权机关,法律明确赋予它权力去做查封,才可以使用电子封条的方式。 其次,要秉承有限原则。电子封条尽可能降低对案外人的影响和干扰,包括对个人信息的采集,比如电子封条能在被执行人房产的门口安装,就不需要再在楼道和大门口安装,能放一个就不放两个。 最后,对于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数据和信息应该是保密的,特定信息只能用于特定用途。电子封条采集信息的目的,是查封期间有没有破坏查封物等相关情况。案子结束后,电子封条形成的信息应该删除,而不应该用作其他用途。 谭秋桂:首先,司法和行政机关使用电子封条的边界,主要是权力本身的边界,是不是该你管,是不是你的权力所能及的。为什么要查封这个财产,必须有法律授权才能去封,必须明确在职权范围内使用电子封条。 其次,法律规定有查封权力的机关,根据实际需要采取电子封条,尽量不去扩散权力的范围,去影响到其他人。没必要用电子封条时,用纸质封条就足够了。 刘力武:1月8日在芙蓉区法院试点后,电子封条经媒体宣传报道,逐渐有了名气。现在越来越多的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引入电子封条。不只是法院系统,消防、城管、公安、市场监管,甚至纪检监察部门都对电子封条表示了兴趣。除了能覆盖几乎所有的查封不动产应用场景,像配电箱、保险柜、文件柜等,也能用上电子封条。 前几天,长沙望城区发生了一起火灾。消防人员扑灭火情后,要把现场保护起来,暂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以前,他们只能用警示胶带,实际上没法管控。这次,我拿了15套设备过去,反馈很不错。 是否侵犯隐私? 陈冠兵:电子封条未来会面临信息权、个人隐私等问题,电子封条采集的信息能否保密?在被告家门口装了摄像头,邻居生活会不会受影响?如何兼顾案件的查封效果与保护案外人的隐私权、信息权、肖像权等问题,未来应考虑这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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