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名制管理和打击网络犯罪的高压态势下,网络黑产转而通过租买微信号实施犯罪,逃避打击。学生群体容易成为不法分子利用的对象——
租售微信号:小利后面有大坑
朱巍
姚理
邓超
门诊问题:
为何网络上租买微信号的行为频繁出现?为何学生成为“租买微信号”的易受骗群体?如何监管微信号租售乱象?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朱巍
腾讯公司安全战略研究部副总监 姚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 邓超
专家观点:
◇租买微信号本质上是网络黑(灰)产为了借普通用户身份实施违法犯罪、逃避监管追踪而布设的陷阱,不仅可能导致个人微信账号风险问题,还有可能危及他人乃至整个网络空间。
◇由于学生群体有较强的兼职愿望,且社会经验不足,对租售微信号缺乏防范意识,所以容易被骗。
◇租买微信号的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仅从业务和技术层面上进行打击防范是远远不够的。关键还是要提高用户自身的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高价收v,不想卖的可以租,50元-180元/天”“出租微信加我,高价租借,长期有效”……近期,租售微信号“赚钱”的方式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只要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和密码出售或仅仅借出去,不用做任何事情,就可以获得令人心动的报酬,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
答案当然是,否!
花季女生无意中成了诈骗共犯
据媒体报道,近日湖北武汉17岁女生李子晨(化名)在网上看到“愿意高价租借微信号”的广告,对方承诺每天30元日结,李子晨想到可以“躺收”日租金,便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和登录密码告诉了对方。此后几天,李子晨在手机上眼看着对方通过电脑PC端登录自己的微信号,然后引导陌生好友刷单进行诈骗。李子晨以为不是自己操作不用担责,就没有举报。最终,李子晨的微信号导致多名受害人被骗走6万余元。经过警方调查发现,李子晨很清楚知道自己的微信号被用于实施诈骗行为,却选择视而不见,继续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帮助,这已经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目前,李子晨因涉嫌诈骗罪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发现,类似的案件在其他地方也有发生。
2019年,在河南某高校读大二的女生温小蕾(化名),通过微信认识了刘刚(化名)。在刘刚的请求下,她用自己的手机号码注册了3个微信号,之后以每个微信号90元、支付宝账号100元的价格先后卖给了刘刚。刘刚通过温小蕾的这些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让受害人给一个投资平台充值,从而达到诈骗目的。就这样,涉案微信号和支付宝账号的实名认证人温小蕾成了网上逃犯。2019年8月20日,温小蕾因涉嫌诈骗被警方抓获。
租买微信号现象日益猖獗,犯罪分子盯上学生群体
那么,上述案发是偶然事件吗?
记者以“买微信号”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发现,网络上充斥着大量专门租买微信号的平台,它们按照用途、年限等不同的标准分类,明码标价租买微信号。为什么租买微信号这门“生意”会越来越火,越做越大?
对此,腾讯公司安全战略研究部副总监姚理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有三个方面的原因导致租借租买微信号现象日益猖獗:一是黑产活动需要规避实名制,他们不可能用自己实名注册的账号去实施犯罪;二是很多黑产活动需要囤积大量账号才能实施;三是近年来微信针对恶意注册和违规账号的打击升级,封停了黑产团伙大量的存量账号,又封堵了其恶意注册增量账号的路径。黑产就转而选择租借正常用户的微信号,来规避风控策略,继续作恶。
据记者了解,在租售微信账号案件中,不法分子为隐藏自己的真实身份,躲避法律打击,通常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租买微信”的广告,利用涉世未深的年轻人不懂法且爱占小便宜的心理,通过支付一定报酬获取他人实名注册的微信账号,进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法分子通常用他人的微信号进行垃圾营销、招嫖、散播不良信息、假扮号主身份向好友借钱、申请借贷,甚至诈骗等行为。”姚理介绍道。
“根据腾讯收到的投诉情况发现,学生群体最容易受骗。”姚理认为,这和有些学生强烈的兼职愿望与社会经验不足有密切关系。
对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邓超表示认同。她指出,租售微信号提供了零成本、高收益的赚钱机会,有些大学生法律风险意识淡薄,存在贪图小利的心理;许多购买微信号的结算方式是“报酬日结”“做完立结”,大学生一时不能正确判断其中的风险,很容易被骗。
“而对于购买微信号的‘号商’来说,学生的微信号更易赢得别人的信任感,所以学生的微信号受到‘号商’的青睐”,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指出。
租售微信号不但违约而且违法
那么,从法律上,该怎么看待微信用户对外租售微信号这一行为呢?
“首先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邓超指出,《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规定,微信账号所有权属于腾讯公司,用户仅拥有微信账号的使用权。用户将自己的微信账号出租或者买卖,则违反双方间的协议,租赁双方或者买卖双方应对微信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租售微信号还违反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邓超解释道,微信账号均需实名注册,其中包含注册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件号码和手机号等,这些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依照上述规定,微信账号用户无权租售微信账号,违法租售微信账号行为将可能损害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对此,朱巍表示,网络安全法已明确网络实名制,用户租售微信号的行为相当于将自己的身份证借出,等同于放任他人利用自己的个人身份信息干坏事,属于违法违规行为。
在上述两个案例中,两名涉案人员将自己的微信号租售给他人使用,但均未直接参与到诈骗案件中,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朱巍指出,用户在租售自己的微信号时,无论是否对对方的用途知情,都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相应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