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一厅级干部受贿1261万获刑十年半
6月23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级法院公开宣判吉林省政协原常务委员倪连山(正厅级)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倪连山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该案经吉林省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吉林市检察院向吉林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倪连山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据吉林市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倪连山在担任吉林省辽源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吉林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9年,被告人倪连山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在融资、申请贷款、土地征迁及审批、新公司设立及运营等事宜上提供帮助,以及承诺为请托人在开发项目上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261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连山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且真诚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受贿所得,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资料显示,倪连山2003年1月,任辽源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2005年8月,任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2月,任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局长;2010年7月,任吉林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2011年8月,任吉林省总工会党组副书记、副主席;2012年2月,任吉林省委党校常务副校长、吉林省行政学院院长;2015年12月,任吉林省政协常务委员会委员、经济科技委员会主任;2018年2月,退休。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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