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安装可视门铃,我的隐私是否被侵犯(2)
此外,尤某还书面承诺,在可视门铃使用期间会维护挡板的完整性,如有损坏会及时修复,否则愿意承担门铃被拆除的后果。 根据上述查明的情况,上海一中院首先确认了“隐私”的范畴。 法院认为,通往电梯出入口的走廊,虽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通道,但辛某一方日常进出住宅的信息,包括出行人员、出行规律、访客来往等活动信息,与其私人的生活习惯以及家庭、财产的安全等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应属于法律规定的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的范畴,受法律保护。 对于能不能安装可视门铃,上海一中院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住宅居民安装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门铃装置,尤某基于自身财产安全等合法目的需要,安装具备上述功能的可视门铃,本身并无不妥。” 同时,法院指出,“但此类可视门铃客观上可能会将相邻方的日常出入信息完整记录下来,有侵害他人隐私等合法权益之虞,故其安装并非不受任何限制。” 法院进一步解释,本案中,涉案门铃虽具有摄录、存储功能,但经过现场演示可知其可视范围有限,并不能记录辛某一方进出住宅的信息,对于辛某可能产生的影响亦未超过合理的限度。同时,鉴于涉案门铃及挡板安装的位置及体积大小,其本身亦未对辛某的通行、安全等相邻权利造成妨害。 因此,上海一中院认为,涉案门铃并未对辛某隐私等权益造成实质妨害,遂改判:无须拆除。 上海一中院同时指出,如果对于利用公共部位安装可视门铃等物件,涉案小区业主有相应决议或者物业管理规定的,本案的处理结果并不影响业主委员会等民事主体另行起诉追究相应责任。 法官说法 能不能安、该不该拆?“合理限度”是关键 “现实生活中,不同自然人对于隐私的关注程度以及新生事物的接受过程难免有别,由此产生不同的认识也实属正常。”判决后,本案主审法官娄永说。 娄永提醒,当事人在安装、使用此类门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当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 “在遵守所在小区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房屋楼层的结构布局,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及位置,以避免或者减少对相邻方的隐私等合法权益造成的影响,否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娄永说。 娄永指出,具体来说,如果安装的可视装置客观上可以监控、摄录相邻方的出行信息,超出合理的限度。比如摄录范围可以覆盖相邻方的入户门、必经通道等,对相邻方的隐私或个人信息的保护构成现实威胁的,则可以认定安装行为对于相邻方的权益造成实质妨害,应当予以拆除或者调整安装位置。 “如因房屋结构限制没有合理安装位置的,则应与相关方协商解决,或者选择安装不具有摄录、存储功能的普通装置。”娄永说。(记者 钱培坚 通讯员 王长鹏)(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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