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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拟规范移交接收等

2020-06-23 21:04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规范移交接收 改进军地衔接制度
  6月22日,全国人大官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全文,对外征求意见。在刚刚闭幕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部长孙绍骋曾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就该草案作了说明。据悉,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退役军人的基本法律。
  规范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
  草案规范了退役军人的移交接收。草案规定,退役军人原所在部队应当将退役军人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接收退役军人。
  要求退役军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安置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对退役军人的档案移交、户口登记等事项作了规定。同时,草案还改进军地衔接机制。在移交接收过程中,退役军人发生与服现役有关的问题,由其原所在部队负责处理;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安置地政府负责处理。草案第22条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
  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
  草案还明确,国家建立伤病残退役军人指令性移交安置、收治休养制度。
  多种方式加强退役安置保障
  在“退役安置”方面,草案也做了规定。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逐月领取退役金等方式妥善安置。
  草案还加强了安置保障。规定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由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接收安置,并按照规定给予编制保障。
  对转业军官,明确由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等因素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
  草案明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其德才条件以及在军队的职务、等级、服现役期间所做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做好职务职级确定工作。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服现役须满规定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
  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
  在“教育培训”方面,草案规定,军人退役前,所在部队可以提供职业技能储备培训,组织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以及非学历继续教育。同时,明确高等学校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军人。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就学的学生,退役后在入学、复学等方面享受相关教育优惠政策。
  在“就业创业”方面,草案明确,国家采取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相结合的方式,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
  各地设置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职位,面向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招考。
  服现役满五年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
  国家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等
  在“优待和抚恤”方面,草案明确,国家逐步消除抚恤优待制度城乡差异,建立统筹平衡的抚恤优待量化标准体系。
  军人退役后,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军人退役时符合安置住房优待条件的,实行市场购买与军地集中统建相结合,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统筹规划、科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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