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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等九部门发文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2)

2020-06-22 10:33来源:新华网浏览:手机版

       为消除报告义务主体担心遭受打击报复等思想顾虑,《意见》规定,对因报告引发的纠纷,报告人不予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及时报案避免严重后果发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相关部门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在吴旭梦看来,《意见》的亮点主要体现在其所提到的四个“明确”。
       一是明确了报告义务的主体。此前,一些部门或单位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可能缺乏上报意识,本次《意见》明确规定了企事业等单位、教育、医疗、儿童福利机构和救助机构、旅店宾馆、村居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具有强制报告义务,因此要求各级部门和单位增强意识,一旦发现儿童受到侵害的情况就要及时报告,如果没有履行报告义务,这些单位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这种报告主体的明确也能够让相关部门和单位更具有责任感。
       二是明确了应当上报的情形。《意见》明确了九项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形,甚至还包括应该报告的疑似情形,在现实操作中可以一一对应。
       三是明确了报告过程当中应该注意的事项,以便于查明和核实案件材料。
       四是明确了追责机制。如果有案件报告,但公安机关不立案或者司法机关不作为,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虽然本次发布的意见只有23条,但没有一条多余,每一条都紧紧围绕如何解决问题,接地气,可操作性强。”吴旭梦说。
       源头预防及时发现
      有效惩治违法犯罪
       《意见》的出台会产生哪些影响,具有什么意义?
       “此举将增强保护意识,强化义务履行,形成有效保护。”谢鹏程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建立强制报告制度,形成具有源头预防、及时发现、高效应急、依法惩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
       谢鹏程说,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回应社会各界的关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强制干预机制,完善未成年人社会综合预防保护体系。
       其二,将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机制延伸到社会治理,以便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及时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完善固定证据,有效惩治违法犯罪,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和司法救助,全面提升未成年人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其三,整合各部门资源和力量,形成部门联动、衔接有序的未成年人保护良好局面。可以预期,随着强制报告制度的普遍推行,在提高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意识的同时,将进一步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凝聚社会共识,在全社会营造更加浓郁的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氛围。
       谈及《意见》的影响,吴旭梦认为,未成年人的心智尚未成熟,因此在以往的性侵暴力案件中他们无法发声,不知道维护自己的权益。有了强制报告制度以后,即使受害者本人不知道上报,其所在单位在知晓事件后也需要报告。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对受害人来说,能够及时发现和干预,有效预防不良事件发生。
       在吴旭梦看来,强制报告制度能够更加及时、高效地对不法行为进行打击。家长、学校、宾馆、医院等方面知晓受害人被侵害的情况后都需要报告,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人。
       “《意见》有助于形成一种共同联动机制,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无论是司法部门还是监护人,整个社会都需要提高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识,意见的出台有助于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氛围。”吴旭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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