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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中发现教师师德失范等行为 移交相关部门处理(2)

2020-06-22 10:10来源:人民日报浏览:手机版

  三是彰显中国特色。督促地方各级政府履行教育法定职责,是我国教育督导的鲜明特色。为此,《意见》对督政作出专门部署,要求重点督导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教育决策部署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办学标准执行、教育投入落实和经费管理、落实教师编制待遇、重大教育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在督政方面,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已重点开展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验收,即将启动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评估认定、落实义务教育教师工资收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水平专项督导。
  四是注重联合发力。《意见》重视发挥教育督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作用,明确要求健全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工作规程,明晰相关单位职责,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意见》特别强调,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相关单位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联系教育督导工作,各位成员都要积极参加督导,履行应尽职责。作为督导委员会的成员,不能只“挂名”、不出力。
  五是加强对下指导。《意见》提出,强化对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和管理,要求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的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和督导结果须向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在纵向上,教育督导职能一以贯之,形成体系。
  强化问责
  让督导增强威慑力
  记者:这次改革的重中之重是强化问责。为此,《意见》有哪些具体考虑?
  郑富芝:十次督查,不如一次问责。一段时期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督是督了,导也导了,问题发现不少,但没人担责,督导对象感觉不到压力。针对这一问题,《意见》从督导报告、反馈、整改、复查、激励、约谈、通报、问责等8个方面,设计了一整套制度,环环相扣,着力让问责落地。
  这次深化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在问责上有几点考虑:一是依法问责。对于哪些事项要问责、如何问责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比如,《意见》明确,督学在督导过程中,发现违法办学、侵犯受教育者和教师及学校合法权益、教师师德失范等违法行为的,移交相关执法部门调查处理。二是分级实施。根据教育行政管辖关系,各级教育督导委员会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进行问责。三是程序规范。在督导问题的定性、处罚措施的确定、问责决定的作出等各个环节,有一整套流程,做到规范有序,并让问责对象充分表达意见。四是公开透明。问责和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意见》在问责机制改革方面提出的一揽子举措,最重要、最具威慑作用的有四点: 一是与政绩考核挂钩。《意见》提出,在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中要注意了解教育督导结果及整改情况;督导约谈记录要报送被督导单位所在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上级部门备案,作为政绩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二是与教育执法联动。《意见》特别强调,要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三是公示公开。《意见》要求,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及新媒体等载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督导报告,接受群众监督;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和违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四是连带责任。《意见》强调,被督导单位的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被督导单位落实整改意见,整改不力要负连带责任。
  队伍建设
  让督学配齐配强
  记者:发挥督导作用,离不开高素质督学队伍。《意见》在督学队伍建设上有哪些举措?
  郑富芝:这次改革高度重视督学队伍建设,主要提出四方面举措。一是配齐配强。《意见》明确提出了国家督学的基本素质要求,即讲政治、敢担当、懂教育。对督学数量也作出明确规定。二是严格管理。《意见》明确要求,督学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恪守职业操守,敢于碰硬,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对督学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探索建立督学退出机制,不合格的要清除,不履职的要辞退。三是加强保障。《意见》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将教育督导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督导机构统筹使用,按规定妥善解决教育督导工作人员尤其是兼职督学因教育督导工作产生的通信、交通、食宿、劳务等费用。四是改革创新。《意见》明确要求,创新督学聘用方式,探索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干部中,聘用一批政治素质过硬、专业经历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督学,专门从事督政工作;从退休时间不长且身体健康的校长、教师、专家中,聘用一批业务优秀、工作敬业、有多岗位从业经验的督学,专门从事学校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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