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襄城:检察官拨开迷雾决定对交通肇事嫌疑人不起诉(2)
随后,检察官就鉴定意见询问了第一家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发现其是通过排除其他在场车辆的嫌疑而推论出马某驾驶的车辆系肇事车辆。 该鉴定人认为,事发时第一辆驾驶经过的张某的车从王某右侧驶过,车后横梁高度最低处1850px,而王某左腿外侧距足底约1750px处有撞击伤痕和瘀青红肿痕,由此排除了张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肇事的可能性。 “该鉴定是根据肇事车辆的外形和特征与被害人的伤情外观对比、推断作出的结论,若有与马某驾驶车辆相同的车辆在现场,就不能得出其为肇事者的唯一结论。”办案检察官认为,同时,也不能排除张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有临时变道的可能,且横梁高度与王某腿部的伤处最小差异仅100px,在动态状况下二者可能形成碰撞,无法排除张某驾驶车辆肇事的嫌疑。 在审查卷宗时,检察官发现另外一个疑点:事故现场照片中被害人穿的棉袄上有大面积附有青蓝色油漆的刮带撕裂痕迹,应是车祸撞击留下的。但马某驾驶的却是一辆红色三轮车,通车没有蓝色油漆,二者颜色明显不符,当夜张某驾驶的三轮车却是一辆蓝色三轮车。 由于被害人棉袄上残留的青蓝色油漆这一证据未妥善保管,已无法鉴定,但不能合理排除疑点。在鉴定意见与证言相互矛盾,且存在细节疑点的情况下,襄城区检察院严格把握法定证据标准,决定对马某不起诉。同时,该院督促公安机关对张某继续补充侦查,完善证据线索。目前,公安机关正就该案组织力量积极开展补充侦查。 温情办案,司法救助传递检察温度 事发后,肇事司机龚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及其亲属安葬费、住院费等共计8万余元。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了解到王某家是建档立卡精准扶贫户,为挽救这一濒临困境的家庭,襄城区检察院启动内部协作机制,开展了一场内部联动、跨市协作的司法救助接力。 2020年4月8日,该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驱车近300公里赶赴十堰市郧西县,实地了解到王某父亲早年去世,与母亲杨某相依为命,家里全靠王某打工收入维持生活。杨某年近花甲,身体不好,不能从事繁重的劳作。王某去世后,杨某失去了精神支柱和生活来源,仅靠政府救济与种地为生,家庭生活顿时雪上加霜。 在核实清楚情况后,检察官主动告知杨某其情况符合司法救助标准,并积极为杨某开展司法救助工作。经过申请、核查、审批等程序,向被害人母亲杨某发放司法救助金1万元,帮助其重拾对生活的希望和信心。(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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