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务网 > 评论 >

[北青报]“网络痕迹”收集利用要恪守最低限度

2020-06-18 11:16来源:北京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据新华社报道,近日,爱奇艺在“超前点播案”败诉后,又被指“侵犯隐私”。爱奇艺在案件庭审中提交了原告用户吴先生的观影记录,被当事人公开质疑。观影记录、打车轨迹、搜索记录、购物清单……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活动越来越频繁,每一次屏幕停留、指尖操作,都会被存储为数据形态的“痕迹”。浩如烟海的“网络痕迹”关系用户个人隐私,究竟该如何保护?
  俗话说“雁过留痕,风过留声”,网民在互联网空间活动后也会留下“网络痕迹”,比如表格注册、网页浏览、观影记录、打车轨迹、搜索记录、购物清单等。“网络痕迹”又称“数字脚印”,它们每时每刻都在暴露我们的各种隐私,也引起人们的担忧。
  用户在网络平台留下的“网络痕迹”被该平台数字化存储与收集,并成为平台向用户进行个性推送、定向营销的依据。从商业角度说,随着平台拥有的用户规模越来越庞大,商家自然希望掌握并分析用户的偏好,以达到精准推送的商业目的,这也情有可原。
  然而,将用户的“网络痕迹”进行跨平台传播,集中“围攻”用户偏好,这就涉嫌过度收集与利用“网络痕迹”。例如杭州市民陈女士只因浏览过某个婚恋平台,随后就收到不同婚恋平台、机构的推销短信,变成一批平台的精准营销对象。根据以往的案例,不少用户只要在某个借贷平台留下过“脚印”,很快就会收到多家平台的推销电话,让人家办理贷款。可见,用户的“网络痕迹”,有被二次甚至N次转手与利用的风险。
  为保护用户权益,消除信息风险,相关部门应对网络平台收集与利用“网络痕迹”予以规范,明确利用和隐私保护的边界。比如,在自己平台内收集与利用自己用户的“网络痕迹”,一定要遵循正当、合法、必要、同意的原则,恪守最低限度的原则。对于一般“网络痕迹”,用户同意授权后,要去标识化处理,使得单凭该个人信息无法准确定位到特定个人,然后平台才可据此提供个性化推送和服务;而对于敏感“网络痕迹”如行踪轨迹、投资理财等信息,则必须严格保护。
  尤其是,应严禁各平台对用户的“网络痕迹”实行资源共享。一家平台分析到用户喜欢搜索、关注某项商品或服务,在资源共享下,许多平台都掌握了该偏好,用不了两三天,大家纷纷给用户推销该项商品或服务。用户轻则被“精准”骚扰,重则遭遇电信诈骗、套路贷、敲诈勒索等恶性事件。可见,网络平台掌管着用户“网络痕迹”安全的钥匙,必须强化其保护用户信息安全的责任,并严查其滥用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责任编辑:刘晓方)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