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收集、被利用……谁动了我的“网络痕迹”?(2)
如何规制“掌管钥匙的人”? 甘海滨认为,网络平台是“掌管钥匙的人”,用户隐私权相关条文都有利于公司商业使用,必须明确互联网企业商业使用和数据保护的边界。 高艳东认为,数据收集主体只要有商业用途的,一定要遵循正当、合法、必要、同意四大原则,收集信息的范围等应恪守最低限度。 针对用户“网络痕迹”,高艳东建议,可以将数据分类保护和管理。一是严格保护敏感“痕迹”,例如行踪轨迹等信息;二是协商使用一般信息,用户同意授权,经去标识化处理后,平台可以据此提供个性化推送和服务。 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现实中,由于用户个人难以举证等原因,面对平台、开发者过度收集、使用“网络痕迹”行为维权困难,应加快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立法。 网络安全专家表示,企业应自觉规范信息安全保护,对信息做必要的脱敏、加密等技术处理,特别是在数据传输、共享过程中利用“同态加密”等技术,对用户“网络痕迹”妥善保护。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技术监督手段,查处“手拿钥匙”的平台滥用数据信息等违法行为。(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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