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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与私人关系(3)

2020-06-17 20:15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私人利益之保护具有独立的价值属性,是民法典作为一个基本法律部门,跻身于我国法律体系的重大意义所在。民法典的存在本身,就在宣示着这样一个道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任何决策与行动,不仅要考虑其是否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而且要考虑其是否会侵害私人利益。例如,为促使犯罪分子归案,而在其住所张贴“罪犯家属”的告示。上述举措,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当然是良性的——其增加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成本,对于遏制违法、犯罪行为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从违法、犯罪人员的子女、家属的私人利益角度来考量,这种做法则是不妥当的,因为子女、家属的私人利益,不应受到其父母、其他亲属违法、犯罪行为的影响。诸如此类的只考虑社会公共利益,而枉顾私人利益保护的做法,在民法典颁布之后,不宜在社会生活中再次上演。 
  (作者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教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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