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多角度强化非法集资案件追赃挽损(2)
第三,两个层面明确所用法律的惩处。虽然《意见》第6条规定了适用刑事手段对相关人员打击的范围问题,但是并不影响动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威慑,督促相关人员积极退赃退赔。一是程序法层面。对于从非法集资活动中获利的一般业务员,以及其他从中获利的人员,具有相关犯罪嫌疑拒不退赃退赔的,应依法灵活适用刑事拘留、取保受审、监视居住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督促相关人员退出违法所得。二是实体法层面。根据具体案情情况,依法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起诉权、量刑建议等手段,促使行为人退赃。对于积极退赃的,可以依法考虑不起诉,或者进行量刑折扣,或者判处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对于有能力赔偿而拒不退赃的,可依法建议加重量刑进行起诉,判处实刑,且考虑增加并判处从业禁止等,督促相关人员退赃,提升追赃挽损效果。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国家检察官学院)(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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