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匿名安全生产举报可降低举报风险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吹哨人”,应急管理部拟提高奖励标准。6月3日,应急管理部官网公布《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举报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此前,安全生产领域已经建立了有奖举报制度。2018年1月,原安全监管总局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作出了详细规定。不过,该《奖励办法》未区分一般群众举报和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实行统一的奖励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从业人员也未规定区别于一般举报人的保护机制。 正所谓“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比外人更了解内部情况,可以帮助监管部门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精准开展执法活动。这类举报人被形象地称为“吹哨人”,哨声一响,自己也容易暴露,进而遭受打击报复。因此,有必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专门制定一套举报处理办法,提高举报热忱,消除举报风险,解除后顾之忧。 征求意见稿的突出亮点,在于强化了对“吹哨人”的奖励和保护。一方面规定,“举报属实的,按照上述《奖励办法》给予举报人或者信息员现金奖励,并在《奖励办法》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同时,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严格控制知悉范围,依法保护举报人和信息员的合法权益。 然而,从以往情况来看,由于举报处理涉及多个环节,有时难免出现跑风漏气,举报人信息被泄露。与其严格保护仍“百密一疏”,不如充分体谅“吹哨人”的顾虑,尊重其匿名举报的权利。征求意见稿中有关“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以及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否则,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受理”的规定,似还可再进一步放开。 国外“吹哨人”保护制度中,就包括“接受匿名举报,包括通过密码进行沟通,奖金发放等”。比如,加拿大公共部门廉政公署提供了匿名的检举机制,并通过了《公务人员检举保护法》来保护“吹哨人”。尽管这样做可能会收到个别不实举报,但两害相较取其轻,宁愿有关部门承担更多调查核实责任,也要充分保护举报人的权益。 当然,匿名举报就意味着“吹哨人”无法申请举报奖励。但许多“吹哨人”勇敢地站出来,本身并不是冲着奖励而来,而是基于内心的良知。2017年3月13日,一名自称是奥凯电缆员工的网友发帖举报西安地铁3号线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最终,122人被问责,“问题电缆”全部被更换。我们至今不知道那位网友的名字,但我们都应对他说声谢谢。正是有了无数像这样有良知的举报人,整个社会才得以平稳有序运转。诚然,我们可以用奖励表达诚挚的谢意,但对于那些希望隐姓埋名、甘当无名英雄的“吹哨人”,我们也应致以深深的敬意。(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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