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违规让妻子下跪求情 男子心存怨恨诬告交警偷其钱财
正义网济宁6月8日电(记者匡雪 通讯员林凡茂 王宁)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诬告陷害案,由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5月,济宁某交警大队值班交警在执勤时,李某因驾驶大货车违反禁行规定被查处,需要进行扣分罚款。李某考虑到驾驶证如果扣分需要重新学习,便没有办法跑运输了,遂向交警求情,说自己一家老小就靠这个驾驶证生活,交警没有同意。 李某见交警不为所动,便“急中生智”让其妻子向交警下跪,自己则拿出手机拍摄,说道“再扣分一家人就不能活了”。一旁的辅警见李某扰乱工作秩序,便立即将手机暂扣。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便将手机还给了李某。 李某对此心存怨恨,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说交警抢夺其手机并看到了手机密码,并将其手机微信零钱4500元转走,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对“李某被盗案”立案侦查,并依法调取了李某微信账单信息,账单显示当天没有相关转账记录。李某依然坚称交警私自盗取4500元的事实存在,并辩称“如果把转账记录删除了,连微信后台公司都无法查到转账记录”。 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对“李某被盗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随后对“李某诬告陷害案”立案侦查并移送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任城区检察院审查认为,李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李某仍然坚称自己的钱被盗,且自己的控告行为不构成犯罪,遂上诉至中级法院。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捏造事实诬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原审法院对其量刑适当,李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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