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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编定分止争、物尽其用功能显著(2)

2020-06-08 18:27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浏览:手机版

  党的十九大报告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要求“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此,民法典物权编增加规定“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和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居住权是根据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设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居住权有利于实现从“居者有其屋”到“住有所居”的转变,满足特定人群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充分发挥闲置房屋的效用,也有助于为公租房和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在商业担保领域,民法典物权编进一步完善担保物权制度,赋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效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法治保障。物权编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增加规定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放松流押、流质规则。认可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允许抵押财产转让,使得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能够两相其利。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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