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民事主体更多更宽行为自由(2)
本条第2款规定的“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是指自甘风险的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组织者,对于造成受害人损害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和教育机构损害责任的规定。这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按照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组织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二,按照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规则,这些教育机构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过错责任原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定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不足的,这些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承担补充责任后也享有追偿权。 (二)自助行为及其构成 自助行为,是传统的免责事由,自助行为是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获得国家机关及时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自由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押、拘束或者其他相应措施,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自力救济。民法典在规定自助行为的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对他人人身自由施加拘束。其实,在“等”字中包含了这个意思。例如,客人去饭店吃饭未带钱,店主不让其离开,等待他人送钱来结账,这种拘束客人行动自由的行为,就是自助行为,并不构成侵害人身自由权的侵权责任。 自助行为的要件是:第一,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二,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第三,对侵权人实施扣留财产或者适当拘束人身自由的行为;第四,扣留财产或者限制人身自由须在必要范围内,不得超出必要范围。 民法典完善民事责任免责事由的目的 民法典之所以要规定完整的民事责任特别是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目的就是给民事主体以更多、更宽的行为自由。在民法中,行为自由和责任拘束是一对对立统一的范畴,责任拘束加重,行为自由就受到限制;责任拘束放宽,行为自由的范围就扩展。当然,行为自由不能没有责任拘束,没有责任拘束的行为自由就是放任的自由,将会形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权利无法保障,损害权利人以及公众的利益。 在行为自由和责任拘束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免责事由是协调相互关系的调整器。民法典根据社会情况和协调权利与秩序的实际需要,恰当地规定免责事由,就会使行为自由的范围与社会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免责事由过少,应当规定为免责事由的而没有规定,就会使本应当免责的行为受到民事责任的制裁,进而使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例如,广西的“驴头驴友”案,十余人网上相约自助探险游,晚上露营时突发山洪,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要求“驴头”和其他“驴友”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没有规定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因而一审法院判决“驴头驴友”承担主要责任,二审法院虽然改判,但仍要依照公平原则承担部分责任。如果当时规定了自甘风险为免责事由,这个案件就不会出现这样的判决结果,而会判决自愿参加自助探险游的死者因自甘风险而使其他“驴头驴友”免责。 民法典增加规定免责事由,使我国民法的免责事由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体系,就能够放宽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范围,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更多的行为自由,因而可以自由行使权利,通过自己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使他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进而积极创造,努力践行,奉献社会,实现自己的尊严和价值,进而推动社会进步和发展。同时,也能够避免同案不同判,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责任编辑:刘晓方)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江西广播电视台原副台长张晓建被开除党籍 04-16
- 为辖区无证摊贩开绿灯 这场街角巷落的微贪腐案尘埃落定 07-07
- 阳泉市检察院对假酒销售商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12-23
- 天津市场监管部门针对权健涉嫌虚假宣传进行立案调查 12-29
- 香港各大政团社团一致谴责激进示威者围堵香港中联办暴行 07-22
- 宠物殡葬行业问题多 宠物墓地回避是否有资质问题 04-13
-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 03-08
- 步长董事长女儿花巨资上斯坦福?董秘:以公告为准 05-03
- 侵华日军“513”部队首被发现 日本老兵:主做细菌研究 06-03
- 把认罪认罚从宽作为“谋发展”的重要突破口抓紧抓实 05-30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