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3起案例入选最高检工作报告典型案例
● 最高检工作报告中盛春平等4起正当防卫案例引领、重塑了正当防卫理念,让“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深入人心 ● 检察机关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要秉持谦抑、审慎、善意的司法理念,在司法办案中尽可能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运转;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法治立场,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立足检察职能,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 彭玉枫虚假诉讼案,正是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既各尽权责又相互协作的结果,体现了最高检党组多次强调的“检察机关要与其他执法司法部门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理念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最高检工作报告)提到多个典型案例,浙江检察占其三。 杭州盛春平正当防卫案、永康平板走步机案、绍兴彭玉枫虚假诉讼案。惜字如金的最高检工作报告分别提到了上述3起浙江检察机关承办的案件。 为何提到浙江的这3起具体案例?这些案例背后有何深意?诠释了哪些司法检察理念? 引领重塑正当防卫理念 鼓励公众依法保护权益 “指导地方检察机关查明涞源反杀案、邢台董民刚案、杭州盛春平案、丽江唐雪案等影响性防卫案件事实,依法认定正当防卫。”最高检工作报告一口气点出了4起正当防卫案例,让人们意识到检察机关依法适用正当防卫的决心。 因为正当防卫这四个字,山东莱州一位名叫盛春平的年轻人改写了命运。 2018年7月,原本打算去见女网友的盛春平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入浙江桐庐一传销窝点。为逃离现场,盛春平用刀刺伤其中一名男子,该男子经救治后脱险,但最终死亡。 2018年8月27日,盛春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该案报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査决定。2019年3月22日,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盛春平作出不起诉决定,认定盛春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杭州市检察院在审查时认为,案发时,盛春平并不知道对方是传销组织人员,也不知道对方的意图。同时,案件发生时间很短,进入传销窝点后,盛春平的恐惧感不断增强。盛春平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挥舞,目的是为了逃离,在挥舞中刺中了上前夺刀的成某。 杭州市检察院公诉一部主任张洪阁说:“该案在行为性质认定时需要注意几点,一是案发时双方人员力量悬殊,盛春平不借助防卫工具无法实现防卫目的;二是案发时的环境封闭隔绝,盛春平在慌乱和惊恐的环境下,身心处于应激状态,要求其对防卫手段的选择和对防卫程度的把控作出精准判断,既不客观又不合理;三是双方对峙时,盛春平是先躲避,再拿出水果刀警告,且是边向门口退却边持刀警告,并无蓄意主动加害的故意和行为;四是盛春平并非刻意选择工具,所持的是日常使用的折叠水果刀;五是防卫中仅刺中其中一名非法侵害人,未实施进一步的侵害行为,之后放弃行李仓促逃脱现场,足以反映出其防卫目的。” 张洪阁进一步分析说,案发后成某被送往医院,经救治后伤情稳定,生命体征平稳。出院后,医生建议其到当地医院进一步康复治疗,注意休息,避免情绪激动,预防感染,注意康复锻炼。但成某和传销人员未遵医嘱,存在怠于送医、疏于照看等情况,导致成某在传销窝点突发昏迷,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可见,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并不能以最终结果作为判断评价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唯一因素。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说,在一些地方,正当防卫制度一度处于“沉睡”状态,但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其实已经比较完整。强化责任担当,激活正当防卫制度,既是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权益保障的新期待,更有利于彰显依法防卫者优先保护理念,鼓励公民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勇气,坚定公众对法治的信仰。 |
(本网站所发布文章只作为信息传播使用,不代表本网观点)
相关阅读:
- 夫妻吸毒产生幻觉驾车冲撞小学校园 双双获刑 06-24
- 新疆哈密警方打掉一特大贩、吸毒团伙人员11人 07-30
- 村支书私吞8万元买车 法庭上称对不起政府培养 04-20
- 逃犯化名进厂打工 投保后死亡获补偿 02-07
- 侵犯商标权而变更企业名称的判例 11-08
- 受害人遭殴打强奸 被签买卖合同保证“能生育” 11-18
- 新疆伊犁新源破获200余公斤毒品案 涉案4人被刑拘 07-30
- 离职经济补偿 10-13
- 职员诈骗银行要负民事赔偿责任 04-04
- 以打架为由开除员工,员工获违法解除赔偿金 01-10
资讯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