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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破获特大境外赌博案 涉赌资十三亿元 首犯获刑十六年(2)

2020-06-05 12:49来源: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到境内
  南通市公安局副局长杜松华介绍说,自2007年4月至2018年5月案发,施某某犯罪集团在澳门等地多家赌场开立赌博账户,多次组织境内人员进行赌博,赌资共计港币4.6亿余元、人民币5.2亿余元,施某某犯罪集团非法获利港币2341万余元、人民币1174万余元。
  其间,施某某等人还将赌场“搬”到境内,安排赌客通过网络和电话投注方式进行境外赌博。
  在海门市区,施某某将一楼盘售楼处改造成私人会所,结交商界名流,寻找目标。“有实力的企业家都是他的目标客户。”南通市公安局港闸分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曹兴磊说,施某某的会所里有两台电脑专门用于网上赌博。由施某某安排人手提供赌博网站网址、账户密码,赌客通过网络可实时观看到赌桌上的画面,一旦进行电话投注,施某某等人则从中获得“洗码”费。
  为了方便赌客参赌,施某某等人还在宾馆开房设赌,甚至提供账号、密码直接让赌客在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家中参与境外赌博。海门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殷某,常在天津办公。2012年至2018年,施某某犯罪集团多次向殷某提供赌博网址、账号密码,供其在天津、海门等地进行境外赌博,总赌资高达2.5亿余元。赌客黄某某通过施某某犯罪团伙,在2017年6月至8月,短短3个月时间,在南通市区家中电话投注共计7456万余元。
  赌债缠身招来噩梦
  无论是组织人员赴境外赌博,还是安排赌客通过网络赌博,施某某等人均是先向赌客提供所需赌资的筹码,赌博结束后再行结算。
  “不合法的赌债通过银行流水转账和欠条的形式,转变为形式合法的借贷债务。”港闸分局治安大队三中队中队长费超介绍,施某某专门安排有犯罪前科的顾某负责催收赌债,与多名前科劣迹人员在催收赌债过程中通过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名企业家参与境外赌博后,深陷巨额赌债偿还困局。
  江阴籍赌客胡某参与赌博并通过施某某“出码”,欠下96万元赌债。施某某安排人手在机场强行拦下胡某,将其带至宾馆。途中,胡某被扇数个耳光。遭非法拘禁后,胡某被迫在96万元的还款协议上签了字,并于次日将一处房产过户给施某某一方,作为赌债的担保。
  案件办理克服重重困难
  “案件涉案人员多、涉案地点多、涉及罪名多,办案难度前所未有!”南通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储开林说,施某某作案时间跨度长达11年,犯罪集团人员众多,绝大多数都有前科劣迹,他们逃避打击经验丰富,反侦查意识极强,警方抓捕历时半年之久,首犯施某某即使到案后也拒不交代,给案件侦查设置了重重障碍。
  而案件参赌人员更是多达百余人,他们分布在全国10多个省(市、区),出于个人信用、企业运转等种种考虑,对参赌事实乃至被非法拘禁、软暴力逼要赌债的经历讳莫如深,“抓捕难、审查难、取证难。为了拿下案件,专案组几乎穷尽了所有侦查手段”。
  值得一提的是,施某某等人虽然多次组织人员赴境外赌博,但并没有出现一次组织10人以上的情况,究竟是否涉嫌赌博罪,成为案件定性时遇到的最大难点。为此,江苏省公检法部门就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了会商。
  “本案中,犯罪团伙组织3人以上赌博,无论是渔利数额、赌资数额还是参赌人数,均达到刑罚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构罪标准。”南通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范荣建说,依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回复公安部法制局关于如何理解“组织我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的复函,对于一次组织出境赌博不足10人,数次累计在10人以上的,可通过《解释》第一条前三项的规定,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可追究其刑事责任:(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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