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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2020-06-02 09:18来源: 法制日报浏览:手机版
  青岛中院支持“知假买假”十倍赔偿赢赞誉
  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
  知假买假,是指消费者在明知即将购买和使用的商品是假货的情况下,仍然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的行为。
  职业打假人,就是专门进行“知假买假”的人。
  “知假买假”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学术界与实务界的争议从未停止过。有多家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并驳回其10倍赔偿请求。
  然而,青岛中院在去年作出的一份判决——“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支持职业打假人的10倍赔偿请求,引起广泛关注,甚至被媒体称为“最完美”的“惊世判决”。
  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青岛中院对职业打假人的明确支持,赢得了多方赞誉。从积极的社会效果来看,法院支持民众的打假行为,可以起到督促生产经营者加强售卖商品质量的作用。
  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签
  “知假买假”获十倍赔偿
  2018年7月,来自山东菏泽的韩某发现,在青岛市一家超市出售的意大利产SALVALAI红酒,酒瓶上没有粘贴中文标签,于是韩某分两次购买了12瓶意大利产SALVALAI红酒,共支付酒款20160元。
  随后,韩某来到超市所在地的李沧区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酒瓶未粘贴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97条规定,属于禁止进口的产品,超市明知其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其出售,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韩某的诉讼请求包括:判决被告返还其货款2016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倍赔偿金2016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超市经营者张某当庭提交了广东某地法院的4份生效判决,证明韩某以所购产品没有中文标签为由,起诉了多个不同商家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法院均未支持其主张10倍赔偿的请求。
  一审法院归纳了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是否属于消费者;二是涉案红酒是否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三是原告主张10倍赔偿金应否支持。
  据此,李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货款20160元;韩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购买的12瓶红酒返还超市。
  李沧区法院一审宣判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裁判文书网上,《法制日报》记者找到青岛中院的二审判决书。
  对于涉案红酒是否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青岛中院和一审法院的观点一致。而对于韩某是不是消费者?青岛中院与一审法院产生了根本上的分歧。
  青岛中院认为职业打假者也是消费者,理由有:一、判断消费者的标准,不是以购买主体的主观状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质为标准。二、难以给职业打假者下定义。普通打假者打假多少次就转变成职业打假者,难以给出标准。三、打假是好事不是坏事。法律规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表明法律鼓励打假。四、即使是社会公认的职业打假者购买生活资料时,也改变不了其消费者的身份。五、徒法不足以自行,惩罚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保护食品安全的法律,不会因为颁布了就自行得到落实。
  青岛中院认为,打假的目的可能是为了获利,任何人诉讼都是为了利益。不能因为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获利,法院就驳回起诉者的诉讼请求。利益分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护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是非法利益。要求法院支持制假、售假者的利益而否定打假者的利益,是与制假、售假者一个立场的腔调。有些人把法律的枪口对准打假者,做出让打假者痛,制假、售假者快的事情,背离最基本的人民意志。因为人人都是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人民的意志。打假也需要专业,如果多次打假可以定义为职业打假者,那么职业打假者就是消费者的先驱,自然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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