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地方法院生效判决存在法律适用分歧 专家建议 统一裁判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 ● 近年来,随着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 法律适用分歧的根源,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概念自身的不确定性;二是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上的差异 ● 最高法宜将地方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中出现的分歧纳入《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调整的范围之中,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两起案件情节高度相似,都是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都是要求商家10倍赔偿。不同的是,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青岛中院)认定知假买假行为属于消费行为,支持了10倍赔偿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三中院)则认定职业打假人不是消费者,驳回其10倍赔偿请求。 上述两份判决书的公布时间都在2019年,且前后间隔只有几个月。同一事实出现完全不同的结果,再次将“同案不同判”置于公众视野。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发布了《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与执行过程中,发现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之间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或者在审案件作出的裁判结果可能与最高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适用原则或者标准存在分歧的,应当向审管办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 不过,有专家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地方各级法院之间法律适用分歧该如何处理,《实施办法》没有直接予以规定。因此,最高法宜将地方各级法院在适用法律中出现的分歧纳入《实施办法》调整的范围之中,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方式,统一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 同案不同判时有发生 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 “同案同判”是现代法治社会应当恪守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随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人民法院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司法能力明显提升,司法形象有所改善。但随着法官的自主裁判权和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2019年3月6日,青岛中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并且认定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 同年12月31日,北京三中院作出的[(2019)京03民终6950号]民事判决书认为,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进行的购买商品等活动,不应认定其属于消费者,要求10倍赔偿的请求不予认定。 两起案件的情节高度相似或相同,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引起网上一片热议。 《法制日报》记者梳理得知,此前,北京三中院也作出过支持知假买假行为可获10倍赔偿的判决。 2015年6月,刘某以其所购买的海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将销售商李某、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展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107500元及公证费2500元,并赔偿10倍货款。 一审法院支持刘某退货,但因其为职业打假人,非以生活目的购买商品,判决不支持10倍赔偿。 刘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京03民终13980号]终审判决,支持刘某的退一赔十诉求,判令生产商大连棒仔岛海珍品有限公司及销售者李某退还货款10.75万元,向刘某赔偿107.5万元。 有媒体曾将青岛中院作出的[(2019)鲁02民终263号]民事判决书,称为中国最完美的“惊世判决”。事实上,北京三中院[(2018)京03民终13980号]民事判决书阐述的观点也毫不逊色:食品安全事关公共利益,每一起消费者针对经营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提起的诉讼都会或多或少促使经营者更加重视食品安全,促使消费者更加关注食品安全,进而提高大众的健康水平与生活质量。我们不应因消费者可能存在获利结果或获利动机,而否认此类事件对于维护食品公共安全的积极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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