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三月有飞"雪"? 诉前磋商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难题
正义网讯(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赖栩栩)“通过磋商会议,高效地处理了这起环境损害事件,也解决了政府的追偿难题,为今后谁污染谁治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5月28日,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办事处副主任徐小军在回访环境损害现场时仍深有感触。 今年3月27日早上,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小区的居民们打开窗户,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阳春三月,天空却飘起了大“雪”,马路上、河道里白茫茫一片。走近仔细一看,却发现这漫天飞舞的并不是雪,而是白色泡沫。这泡沫究竟是什么物质?为何会大面积出现?是否会对人体或环境造成损害?事件引起当地群众的强烈不安。 后宅街道办事处、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群众反映后,立即赶赴现场,经调查确认系运送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的车辆倾覆造成,于是采用机械清障、调用消泡剂、土壤填埋等一系列方式进行了处置。后宅街道办、生态环境部门为处置垫付费用2.4万余元。 4月1日,义乌市检察院调查小组赴后宅街道、高速交警金华支队一大队调查,查明:3月26日下午,嘉兴某公司一辆装载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的货车行驶到G60高速路后宅街道境内时,与傅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侧翻,货车驾驶员死亡,集装箱内的化学物质受挤压后流出。事发当晚,脂肪醇聚氧乙烯醚硫酸钠经雨水冲刷在附近的土坡、水沟形成大量泡沫,现场鱼塘内因泡沫覆盖导致鱼苗缺氧,致使一部分鱼苗死亡。虽然这些泡沫具有温和的洗涤性质,不会对人体造成损害,但仍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据交警部门认定,傅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为避免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义乌市检察院对肇事者身份、赔偿能力、车辆保险、后续群众维权事宜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处理方案,并召开环境损害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议。 会上,检察官进行释法说理,与行政机关形成了一致意见,向肇事者傅某追索处置和赔偿费用。根据建议,行政机关随即对傅某启动追偿。“因为我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我愿意向环保部门、街道办、受害者赔偿损失。”傅某当场表态,当天即向生态环境部门交付了首笔赔偿款1.5万余元,后又向后宅街道办赔偿损失1.2万余元。至此,傅某赔付了所有赔偿款。(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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