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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薪试岗成企业逃避试用期新手段(2)

2020-06-01 09:27来源: 工人日报浏览:手机版

  记者了解到,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根据《劳动合同法》,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沈阳市一位法官郑虹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往往由于企业大部分无法举证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没有事先约定录用条件导致企业败诉。
  还有一种情况,辽宁百联人才管理公司总经理郝红宾透露,一些求职者愿意与用人单位协商无薪试岗,“这些求职者是向单位请假到新单位试岗的,岗位能不能胜任、新同事好不好相处等,一周时间就能了解个大概,如果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就需要跟‘老东家’解约,这样成本更高。”
  不为违法找理由,只为完善想办法
  “无薪试岗肯定是违法的!企业不应为‘违法’找理由,而应为完善用工制度想办法。”郑虹说。
  人社部2005年发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当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时,劳动关系成立。郑虹告诉记者,“一旦双方形成劳动关系,即便是1天,公司也应当支付劳动者报酬。”
  肖岚也认为,无薪试岗从根本上说是企业试用制度不完善,但也不排除少数无良企业只想通过此举免费使用劳动力。
  “无薪试岗看似节省用工成本,其实加大了用工风险。”郝红宾告诉记者,制造业企业招聘时对操作工采取无薪试岗的情况比较多,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工伤保险。新上岗的员工由于技术不熟练,出工伤的风险较高。一旦发生工伤,企业将面临巨额赔偿。
  “无薪,让员工没有归属感,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郝红宾认为,企业应为劳动者的付出提供报酬,这样才能体现出企业的招聘诚意。(记者 刘旭)(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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