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皖平代表:扩大保护范围,完善动物防疫法律体系
正义网北京5月28日电(见习记者郭璐璐)动物防疫法的修改提上日程。5月2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大会发言人张业遂介绍,将尽早完成修改动物防疫法。“当前,亟待巩固各类动物在动物防疫法上的法律定位,建立全面、长效的动物防疫法律机制。”5月28日,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农业科学院副院长赵皖平在接受正义网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动物防疫法律体系是以动物防疫法为核心,以各类动物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为配套。赵皖平认为,在动物防疫法律保障方面,还存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动物防疫法衔接不畅、司法保护范围偏窄等不足和短板,“应当着手建立全面覆盖各类动物的长效动物防疫法律机制”。 “要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法与动物防疫法的衔接机制。”赵皖平举例说,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要将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纳入立法指导思想。相关条文可具体表述为:为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同时,可将保护范围扩大到所有的野生动物,禁止公益目的之外的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禁止商业目的的野生动物捕猎、杀害和虐待,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等。同步修改刑法,增加虐待动物罪,单列非法食用、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 2020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中提到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建议修改畜牧法,其规定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同时符合经济技术、生态和防疫三个方面的评估指标,要谨防将不宜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列入目录。”赵皖平强调说。 列入目录的畜禽是否都可食用?赵皖平给出了否定的答案。他说,《决定》出台后,有些民众误认为凡列入畜禽目录的动物都可以食用,实际上并非这样。可根据不同的防疫标准,将畜禽分为可屠宰利用和不可屠宰利用两类。 在动物防疫法修改时,可明确规定尚未具备相应检疫规程的,任何动物皆不得出售、运输、屠宰、经营利用,建议将检疫规程作为利用的前置条件,禁止以产地检疫替代屠宰检疫。此外,针对执法中存在的制度性障碍,可以采取切实改革措施,比如赋予疾控中心以独立管制资格,建立动物和人类“共病”风险管控机制。 损害动物类公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些会因难以确定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而陷入维权困境。对此,赵皖平建议,先行出台司法解释,将动物类公益损害案件纳入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消除司法机关的顾虑。同时,明确环保、动保、消协等相关社会组织就动物类公益损害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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