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4只穿山甲 酒店经营者判刑+赔16万+道歉
5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线上开庭审理一起由检察机关提起的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青岛首起野生动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曲某某、周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某酒店,曲某某系该酒店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
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国家林业令【2017】46号)和《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穿山甲所有种类基准价值8000元,作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应按照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5倍核算,本案中4只穿山甲价值损失共计人民币160000元(8000元×5倍×4只)。
因此,公益诉讼起诉人起诉要求二被告赔偿涉案穿山甲价值损失160000元及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被告宋某某、被告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涉案穿山甲价值损失160000元;被告宋某某、被告某酒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国家级媒体显著位置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和媒体由法院审查确定,若二被告不履行,法院将公开刊登本案判决,费用由被告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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