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草案最大亮点:人格权独立成编(4)
需要指出的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可能同时并存,从本条规定看,其并没有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适当补偿责任之间的先后顺序,受害人应当可以选择先后主张这两种责任,或者同时主张这两种责任。 最后,强化了有关机关负有依法及时查清责任人的职责。草案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高楼抛物致人损害侵权的最大特点并不在于抛掷物本身,而在于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曾一度将查清责任人的义务交由受害人进行,这淡化了有关机关查清责任人的义务,不利于高楼抛物问题的解决。 在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强化有关机关查找行为人的职责,主要理由是:一方面,有关机关在查找具体行为人方面具有各种优势(如技术优势),强化有关机关查找具体行为人的职责,有利于及时发现真正行为人,从而有效解决归责难题;另一方面,高空抛物危害性之严重,事故之频发,除了一些人道德意识缺失、对危害认识不足之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律威慑力不足,只有及时查明具体行为人,才能从源头防范此类行为的发生;此外,高楼抛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在绝大多数案件中已构成犯罪,在刑法理论上,对于故意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间接故意犯罪,对于过失抛物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也可以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此,公安机关本即负有进行侦查以确定加害人的义务;而且,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尤其是遭受严重的人身损害后,往往难以查明具体的行为人,完全由受害人负责查明具体行为人,可能导致多数案件无法查明具体的行为人。 当然,强化有关机关查明具体行为人的义务,并不意味着免除了受害人查明具体行为人的义务。 立足国情回应解决现实、时代问题 羊城晚报: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体现了哪些时代特征? 王利明:第一,立足中国国情,我国民法典以反映人民需求为基本指导思想,回应和解决中国现实问题。民法典编纂正处于我国社会转型和改革不断深化的时期,更必须立足于现实国情,回应时代要求。第二,民法典回应了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科技爆炸和科技进步带来的时代问题,回应了环境保护和生态维护的时代问题等,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的品格。第三,更具时代性,体现了现代社会的深刻变革。在现代社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高科技迅速发展,在这样的变革中,包括人格权在内的各种权益受到的侵害远超过往,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由此应运而生,成为民法典时代品格的集中展现,也适应了现代社会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立法要求。第四,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先进立法经验。 羊城晚报:您对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民法典草案有无修改、完善的建议? 王利明:从体例结构上看,民法典草案关于人格权编的规定,仍有值得完善之处,人格权编在民法典中应当被置于分编第一编,主要理由在于:一是,与民法总则第二条的规定相一致。民法总则第二条在确定民法的调整对象时,明确规定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且将人身关系置于财产关系之前。民法总则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也是先规定人格权,然后才规定财产权。二是,符合民法人文关怀的价值。在民法上,生命、健康、身体等权利是法律要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应当具有优先于财产利益和私法自治的价值,将其作为重要价值加以保护,也体现了民法人文关怀的价值。(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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