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猎头"互换公民个人信息 4名被告人被提起公诉
正义网上海5月19日电(通讯员童画)日前,由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起诉的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宣判,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到一年两个月不等,均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与以往此类案件不尽相同的是,他们四人并不完全属于“一方出售信息,一方花钱购买”的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模式,更多是出于一种“互帮互助”心理,互相交换自己手上的“资源”——他们同属于猎头行业,为了能更多地掌握各类公司的人员信息以便“开展工作”,因而动起了歪脑筋。 但挖掘人才从来都不是容易的事情。本案的4名被告人林某、周某、甄某、李某均从事猎头工作,而他们犯案的动机也差不多——为了掌握更多员工个人信息。同行之间“互换资源”成了他们之间的默契。 例如,林某从他处获取某公司员工资料文件包,包括员工姓名、电话、性别、年龄、学历、职级职位等详尽的信息。当得知同行周某也需要时,便转手发给他,周某也会将自己电脑里保存的一些公民个人信息作为回报发给林某。当周某通过其他平台认识了甄某,于是又会将资料包与甄某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交换。虽然他们之间偶尔也会通过“发红包”表示感谢,但更多的还是以交换彼此手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为主。 2019年6月,警方根据线索分别在上海、深圳、北京、山东将四人抓获。经查,本案涉案信息为2.4万某企业员工姓名、号码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 为了能更好地“开展业务”,也没有明显的买卖行为并直接获利,就可以肆意用各种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了吗?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因此在本案中,虽然没有明确(明显)的出售盈利的行为,但“互换资源”的行为也属于法律中明文规定的“非法提供”“非法获取”的行为,毫无疑问,同样触犯刑法。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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