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青报]防疫信息收集应严守“必要原则”
针对日前媒体报道的湖北武汉江岸区一小区居民核酸检测需持身份证拍照一事,当地官方发布通报称,经核实,5月16日,江岸区球场街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该小区进行核酸检测取样过程中,为确保准确性和方便后期建立社区居民家庭医生保健档案,自行决定在对受检居民进行采样登记时拍摄居民手持身份证的照片。部分居民对此提出异议后,5月17日,区卫健局和球场街道办事处约谈了该中心负责人,制止了此行为,由公安部门使用技术手段确保已拍摄的照片完全删除,确保居民信息不外泄、利益不受损。 面对居民异议,当地政府能及时制止“核酸检测需手持身份证拍照”做法,并承诺确保已拍摄的照片完全删除,确保居民信息不外泄,无疑非常值得肯定,也是完全合理必要的。这不仅是因为,这种做法实乃当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自行决定的“土政策”,并无相应的上级政策依据;更在于,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做法事实上也是不符合“非必要不收集”的法定个人信息收集原则的,存在明显的“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嫌疑。依据《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而此前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同样明确要求,疫情防控过程中的个人信息收集应坚持最小范围原则。 “手持身份证”这样的个人信息收集方式,好处诚然十分明显,不仅能“确保准确性”,而且显得十分方便省事——一张照片就能彻底“搞定”,但进一步从被收集者个人信息保护角度,这种信息收集方式,其中可能包含各种潜在安全风险。“手持身份证”信息一旦被泄露、盗用,其对相关公民的各种合法权益,如财产、人身安全,可能造成的严重危害,势必难以估量,甚至可能是灾难性的。 无论是从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还是疫情防控角度,对于包括“核酸检测需手持身份证拍照”在内的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做法,都理应坚决纠正制止。不仅如此,还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不断健全完善细化相应的防疫信息收集制度规范——如哪些个人信息可以收集,哪些不可以,以及具体应以何种方式收集等。只有如此,我们才能最大程度地同时做到“疫情信息收集”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两全”。这不仅有利于更充分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更全面体现“依法防控”“科学精准防控”的疫情防控要求。(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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