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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起虚假诉讼行将败露 主动申请撤诉?哪有那么容易(2)

2020-05-13 19:0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后据公安机关查明,郑某斌等9人在明知甲建设集团、甲四分公司不是其借款直接债务人的情况下,仍受范厚传的指使,以伪造的借据提起民事诉讼,并在法庭上作虚假陈述,误导法院作出了对他们有利的错误民事判决。
  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
  严惩犯罪撤销民事判决
  甲建设集团是合肥市一家民营建筑企业,在收到一审民事起诉状后,深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认为上述11起民间借贷自己毫不知情,相关民事诉讼涉嫌诈骗,遂于2015年4月向合肥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报案,该分局经过调查作出不立案的决定。同年6月,甲建设集团向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检察机关随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此后,在安徽省、合肥市及合肥市高新区三级检察机关的持续跟踪和联动监督下,2017年7月,公安机关以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对范厚传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同时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继续调取证据。案件侦查终结后,2018年5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就范厚传涉嫌虚假诉讼一案提起公诉。同年8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范厚传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一审宣判后,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认定错误,且存在诸多影响量刑的情节,对范厚传量刑明显不当,遂提出抗诉。合肥市检察院支持这一抗诉意见,并且认为范厚传的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量刑。范厚传也同时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合肥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范厚传多次指使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并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且进入执行阶段,严重干扰正常的司法活动,同时造成被害单位甲建设集团为应诉支出约30万元的经济损失;截至案发,多起案件历经一审、二审程序,目前又处再审程序,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属情节严重,故对抗诉机关及合肥市检察院的意见予以支持,遂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范厚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
  就在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对范厚传涉嫌虚假诉讼罪一案提起公诉的同时,合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密切跟踪案件进展,及时启动系列民事生效裁判案件的监督工作。在范厚传被一审以虚假诉讼罪判刑后,合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即以此案案涉相关民事判决已全部丧失事实基础为由,于2018年9月分别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案涉的所有民事判决。
  在此期间,甲建设集团和甲四分公司亦向安徽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10月,鉴于范厚传虚假诉讼行为已被定罪判刑,安徽省高级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指令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本案。约一个月后,合肥市中级法院复函检察机关称,将对检察机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上述民事案件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惩戒监督虚假诉讼
  需司法机关携手并进
  就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再审期间,2018年12月,郑某斌等9人分别向该院提出撤回一审起诉申请。合肥市中级法院随即作出民事裁定,认为郑某斌等9人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遂裁定准许撤回起诉,并同时撤销原一、二审民事判决。
  至此,范厚传骗取判决书系列虚假诉讼案似乎可以画上句号,但检察机关的监督并未止步。2019年6月,合肥市检察院经对法院上述准许撤回起诉的再审民事裁定进行审查认为,该系列再审民事裁定未确认虚假诉讼的事实明显不当,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遂分别提请安徽省检察院向安徽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2019年11月,安徽省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合肥市中级法院上述系列再审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明显错误,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遂决定就9起再审民事裁定分别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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