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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调卷审查“百香果女孩”遭奸杀案 改判风波背后(3)

2020-05-13 18:52来源:中国青年报浏览:手机版

  “对民众朴素的愤怒我感同身受,但出于法律人的理性,我认为这起涉及死刑的案件尚未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万淼焱说。
  万淼焱表示,二审判决书中多次出现“控辨能力”,是指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重大恶性案件,公安机关在固定下犯罪事实后应立即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万淼焱认为,在我国现行精神病司法鉴定体制下,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并不必然启动鉴定程序,其决定权在司法机关,但为使最终判决令人信服,她建议对杨光毅补充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5月10日,陈礼言委托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士朝为申诉代理律师。侯士朝经调查走访则认为,杨光毅作案时非常冷静,心狠手辣,手段残忍,步骤非常有逻辑性。“包括抛尸灭迹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把尸体泡在水里十多分钟后、确认死亡再捞出来,他是一个沉稳的人,精神上没有问题。”侯士朝说。
  “自首”从轻判决引发争议
  “拿到二审终审判决,我当时崩溃了。”陈礼言说,她和家人对二审判决结果不满,准备申诉。其代理律师侯士朝表示,目前正抓紧准备申诉材料,下周将提起申诉。
  这起改判案经媒体报道,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争议的焦点是自首是否可以从轻处罚。广西高院二审判决认为,在父亲规劝陪同下,杨光毅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诉犯罪事实,属自首,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杨光毅有自首情节等案件具体情况,认为原判对其量刑不当,二审依法予以改判。
  在广东省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郑子殷律师看来,这起案件的二审改判之所以引起巨大的舆论关注,是由于二审对被告人由死刑改判死缓偏离了公众朴素的情感和正义观。
  郑子殷认为,自首是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自首是法定量刑情节,法律只规定“可以”从轻,而不是“应当”从轻。是否从轻还必须结合犯罪主体、对象、手法、后果等因素,本案中行为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对被害人家属造成极大伤害,以自首情节为由从轻,处罚力度显然不够,尤其是对侵害未成年人的恶性案件,“在可以从轻和不从轻之间,应当选择不从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393号的裁判摘要中提到,对于既具有自首这样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又具有累犯这样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罪行极其严重的被告人,应当综合衡量影响量刑的各种因素,审慎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对法律规定中的“可以从轻”,应理解为从轻是原则,不从轻是例外。特别是对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如果具有法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还是要由法官根据犯罪的客观危害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以及自首、立功等情节的司法价值,以及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与从重情节等影响量刑的因素进行综合比较、平衡,依法裁量。
  “本案二审判决中提到,杨光毅的自首行为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里‘至关重要的作用’,要么是指没有他的供述案件侦破不了,要么是指案件客观证据不充分,他的有罪供述是指向死刑结果的核心证据。”安徽金亚太刑辩分所专职律师丁大龙说,证据确凿、程序正义、公开透明,是法律审判的应有之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认为,最高法对此案调卷审查,体现了最高审判机关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的决心。这一做法可以审查二审裁判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如果存在问题可以尽快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依法进行纠正。如果没有问题,也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关切。“无论审查结果如何,人们都期待法律的公平正义能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苑宁宁说。(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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