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答复代表建议”是一种创新
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集中向部分全国人大代表第二次发出代表建议答复函。 为什么会有第二次答复? 代表在每年全国人代会上提交的议案建议,有些是当年就办结的,当年也就答复完毕。但也有部分建议,是一时难以落实到位需要长期推动的。最高检把这类建议归为B类建议。由于工作是动态推进的,这就决定了B类代表建议答复工作也具有动态性。为了让提出B类建议的代表及时了解检察机关持续推动落实的努力,就有了第二次答复。 正如最高检在一份答复函中所言,“我们曾于2018年向您报告落实建议的考虑和工作计划。近年来,我院认真落实您的建议,持续推动相关工作并取得新进展。” 最高检此次二次答复,还有一个特点,就是答复对象特别。这次答复的B类建议,既有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也有一部分是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特别是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提出建议的很多代表,现在已经卸任。最高检对往届代表提出的建议,仍然一如既往地放在心上,把推动落实工作抓在手上,并把落实情况逐一答复提出建议的代表,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检察机关办理代表建议高度负责的态度,更是一种工作创新。 代表建议如何办,如何实现高质量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要求,要把办理工作转化为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将办理工作融入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发展之中,通过办好一件促进解决一方面的问题。 这就清楚明白地说明,工作的推进、问题的解决,是实现代表建议高质量办理的基础。工作的推进、代表建议的落实自然不能因为代表换届而结束。很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虽未继续担任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但仍继续关心关注检察工作,特别是对他们提出建议的具体检察工作的进展,仍然高度关注。不管是往届代表,还是本届代表,最高检一视同仁地再答复,把他们关注的具体工作的新进展及时通报他们,既是对代表的尊重,更是对民意的尊重,体现了检察机关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的情怀,也是高质量办理的题中应有之义。 以真心换真心。让代表在检察机关对代表建议的持续落实、持续答复中,真切感受到检察机关的诚意和努力,真切感受到代表建议在推进检察工作长远发展中实实在在地发挥了作用,自然也能进一步激发代表从全局和长远上来关注检察工作、建言检察工作,从而为人民检察事业在创新发展中行稳致远注入源源动力。 (责任编辑:刘晓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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