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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3)

2020-05-07 15:39来源:正义网浏览:手机版

  【处理情况】 
  2018年9月,经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审议并报经县委常委会批准,决定给予吴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19年4月,吴某被县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评析意见】 
  吴某作为检察机关业务部门负责人,面对朋友情、同学情,丧失了立场和原则,违反规定私下会见犯罪嫌疑人、特殊关系人,接受他人财物,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作为一名检察官,本应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办案,却毫无职业操守,徇私枉法,违反《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私自向公安机关出具帮助嫌疑人免于刑事追究的检察建议,并且主动放弃立案监督职责,使得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可见,只有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才能够有力保障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六、某市人民检察院刘某等人违反“三个规定”案 
  【案件事实】 
  2017年1月,时任某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的刘某接受请托,请求时任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田某,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受到较轻的追诉,争取判处缓刑。田某接受请托后,要求时任该院公诉科科长、该案公诉人的高某某在案件办理中找从轻减轻情节。后田某、高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起诉书中认定“张某某等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并向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建议。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刘某又请托时任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赫某某找时任区人民法院院长的王某某(此二人另案处理)帮助张某某判处较轻的刑罚,后该院对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张某某等判处缓刑。 
  【处理情况】 
  2019年5月,刘某被开除党籍,取消退休待遇;2019年10月,刘某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2018年12月,市委常委会决定给予田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区委常委会决定给予高某某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评析意见】 
  某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某缺乏基本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不仅对请托事项不记录不报告,还接受请托利用职务影响力,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检察院办理案件,违反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案件起诉至法院后,刘某又找到法院的有关人员,为犯罪嫌疑人请托说情,违反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田某、高某某面对上级院领导提出的违规违法要求,没有坚持原则进行拒绝并记录报告,而是积极迎合领导甚至违法办案,最终受到“双开”处分。一起从违反“三个规定”开始,最后导致检察机关、法院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甚至犯罪案件的发生,再次彰显了严格贯彻落实“三个规定”的重大价值和意义。 


检察人员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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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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